本案被告張某原系涉縣更樂鎮紅街村黨支部書記,自 1988 年便擔任該職務,為紅街村的發展做出了貢獻,多次被評為省、市、縣優秀共產黨員和勞模,2001 年更是被評為全國優秀共產黨員,可謂是光環和榮譽無數。
2010 年按照省、縣有關文件精神進行紅街村新民居建設,面對巨額資金迷失自己,為獲取非法利益,在 2010 年至 2014 年間,利用職務便利,以改造線路多做工程為名,從保溫公司索賄20 萬元。在工程建設中,通過虛增、虛列工程,將屬于村集體的 161 萬元占為己有。涉縣法院一審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職務侵占罪,數罪并罰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由于該案具有較強的社會關注性和現實警示性,涉縣紀委組織了全縣涉城鎮、井店、更樂、河南店、西戌五個經濟發展水平較高鄉鎮的村支書、村主任,共計 200 人旁聽了公開宣判活動。通過現場庭審觀摩,加強對職務犯罪的預防和對村官廉政風險防范的警示教育,切實增強廉潔自律意識,達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宣判結束后,村支書和主任們普遍感到內心受到了巨大震動,紛紛表示將以此案為鑒,謹慎使用手中權力,干凈做人、廉潔做事,守住底線、不越紅線、不碰高壓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