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被損壞的電梯位于小區六號樓一單元,共31層,入住居民近百戶。當日上午,樓內居民乘坐電梯時,發現電梯關門鍵被人毀壞,之后反映給物業管理人員。管理人員查看后報警,與派出所民警一起調取電梯監控,發現一名年輕男子乘坐電梯時,曾用打火機灼燒電梯按鍵。
經過對照查找,民警找到該名男子,發現竟是一名高中生。因臨近高考,家人陪同他在小區租房備考。民警對其進行口頭批評,指出其行為涉嫌毀壞公共財物。應未造成嚴重后果,故只對其進行罰款處罰。
事實上,因各種原因人為毀壞電梯的行為在國內多次發生。2016年8月份,四川一男子因對小區物業不滿,連續4個凌晨破壞電梯,后被行政拘留。小區物業隨后對其提起訴訟。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律師認為,人為破壞電梯會給小區住戶帶來重大人身安全隱患,電梯被破壞后會出現死機、無法正常開關門造成人員被困,甚至會出現傷亡事故。破壞者屬于惡意破壞公物,除承擔維修費用外,如造成嚴重后果,還將擔負刑事責任。
來源:燕趙熱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