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信泰人壽邯鄲中支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2014年7月至2016年10月,信泰人壽邯鄲中支部分理賠業務數據不完整、不真實。魏玉倩時任信泰人壽邯鄲中支運營部風險管理崗,汲棟才時任信泰人壽邯鄲中支總經理,時亞利時任信泰人壽河北分公司運營部經理,分別對該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二、2015年至2016年7月,信泰人壽邯鄲中支財務、業務系統數據不真實。田利敏時任信泰人壽邯鄲中支銀保部經理,李江時任信泰人壽邯鄲中支銀保負責人,賈鵬時任信泰人壽河北分公司銀保部副經理(主持工作),分別對該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三、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信泰人壽邯鄲中支部分業務客戶信息不真實。田利敏時任信泰人壽邯鄲中支銀保部經理、李江時任信泰人壽邯鄲中支銀保負責人,分別對該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四、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信泰人壽邯鄲中支未按監管規定完成猶豫期內新單回訪。田利敏時任信泰人壽邯鄲中支銀保部經理,李江時任信泰人壽邯鄲中支銀保負責人,分別對該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來源:燕趙熱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