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2017年3月18日,復興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在復興區某鄉排查“小散亂污”企業時,發現該區域朱某某開辦的洗煤廠有洗煤機兩臺,沒有任何治污設施,原料亦未采取任何抑塵措施以至產生揚塵污染。且該加工點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并投產,未辦理排污許可證擅自排放污染物,復興區環保局于當日對其下達了《責令整改違法行為決定書》(復環責改【2017】B033號)。2017年3月21日復興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再次對朱某某開辦的洗煤廠進行檢查時,該廠拒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當日,復興區環境保護局將該案移送至邯鄲市公安局復興區分局北李莊派出所依法查處。
民警成功抓獲違法行為人朱某某(中)
2017年3月29日,復興區公安分局北李莊派出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對涉嫌違反法律規定的違法行為人朱某某依法行政拘留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