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網商售賣假“海信”
2015年10月10日,肥鄉區李女士在國內一知名網購平臺花費3180元購買了一臺50英寸“海信”平板電視。
2016年6月10日,電視機畫面出現異常。李女士第一時間聯系海信售后,技術人員到場檢查確認,該電視機屬于假冒“海信”。更麻煩的是,當初賣給李女士電視機的網絡經營者已注銷閉店。7月8日,李女士抱著試試看的態度,到肥鄉區消協投訴,工作人員隨即與某網購平臺杭州總部取得聯系,移交投訴。7月26日,杭州總部將3180元貨款全額退還給了李女士。
【案例二】二手手機冒充新機
2016年2月1日,武安市王某從某公司營業廳花費六千元買了一部手機。2月16日,王某到售后維修點購買手機配件時,查詢到這部手機在2015年12月21日曾被另一名消費者購買,且被激活使用過。3月底,王某就此事找商家多次交涉未果后,到工商部門投訴。
武安市工商部門調查認定,經營者以二手手機冒充全新機銷售,存在欺詐消費者行為。依據《消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計。”工商執法人員責令商家將手機款全額退還王某,并按三倍價款賠償其一萬八千元。
【案例三】旅行社強迫購物
2016年7月,李女士與丈夫參加市內某旅行社組織的云南7日游。旅游途中,李女士夫婦被導游帶至景點附近的經營場所購買玉器、翡翠等商品,共花費5000余元。除被
迫購物,旅游合同中約定要去的兩個景點也未能按時參觀。為此,李女士夫婦與導游發生激烈爭執,并自費購買機票、火車票,提前結束旅游行程返邯。
此后,李女士夫婦與旅行社多次交涉賠償事宜無果,遂將此事投訴至市消協。最終,經消協調解,旅行社全額賠付消費者返程車票和購物款。
【案例四】健身房私教費糾紛
2016年8月,司女士與朋友在邯鄲經濟開發區某健身房付款一萬三千元,購買了某教練的私教課。10月,該教練離職。司女士與朋友一節私教課也未上,遂要求退費,遭健身房拒絕。
開發區市場監管局接到司女士投訴后積極介入、多次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按原購買課時繼續在該健身房上私教課;健身卡延續至私教課程上完為止;在商家滏東店贈送私教課63節。
【案例五】啤酒瓶爆炸傷人
2016年9月12日晚,劉先生在永年區周村一飯店就餐時,一瓶某品牌瓶裝啤酒在未開啟狀態下爆炸,致其三歲半的兒子眼部和臉部受傷,到醫院縫合二十余針,產生醫藥費5000余元。
劉先生多次與啤酒經銷商協商賠償事宜,但雙方始終無法達成共識。永年市場監管局接到劉先生投訴后,深入調查事件經過,并多次與啤酒廠方代表和本地經銷商聯系。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廠方和本地經銷商共同對劉先生賠償一萬四千元。
【案例六】家用轎車自燃
2014年2月,王女士在邯鄲一家4S店購買了一輛某合資品牌家用轎車,裸車價格11.98萬元。
2015年10月20日,王女士駕車在市內正常行駛時汽車突發自燃,整車燒毀報廢。事后,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對車輛起火原因的表述是,“電器線路故障引燃周圍可燃物。”
對此,消費者認為由于轎車本身的質量問題引發自燃,全部責任在廠方,應由4S店賠付一輛含購置稅的同款新車或現金13萬元。汽車生產廠家和4S店則認為,汽車已經行駛了幾萬公里,按實際市值計算,賠償6萬元才是公平合理。一時間,雙方僵持不下。
2016年1月25日,市消協接到投訴后多次召集雙方進行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4S店賠付王女士10萬元,汽車殘骸歸4S店。
【案例七】種業公司虛假宣傳
2015年10月,館陶工商行政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某種業公司在該縣推廣的部分小麥種子涉嫌虛假宣傳。”
后經執法人員查明,該公司將其繁育生產的“衡4399”“衡觀35”小麥種子標簽簡介由“適宜河北省中南部冬麥區中高水肥地塊種植”擅自改為“在缺水區和高水肥區均適宜種植”。另外,在沒有任何合法有效證明的情況下,在“衡4399”“衡觀35”小麥種子包裝袋標注“節水、超高產”等內容。
該種業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1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經營者不正當競爭
2016年5月,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舉報,“涉縣某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在經營中存在限定消費者購買其指定經營者商品的行為。”
經查,該公司從事的車輛安全檢測服務具有質監部門依法審核頒發的相關資質證書,是涉縣唯一面向社會車輛的檢測機構,為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自2015年10月起,該公司在車輛安全檢測服務中,要求消費者必須購買其指定經營者提供的檢測服務。
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認定該公司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鑒于當事人能夠主動及時改正違法行為,執法人員本著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造成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原則,依法做出罰款五萬元上繳國庫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餐館強收餐具消毒費
2016年3月15日,大名縣工商部門接到消費者投訴后調查認定,大名鎮某餐館自2016年3月1日起,向消費者強制收取餐具消毒費,以此盈利400元,侵犯了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
依據《河北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第九條第(十)項“經營者不準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提供可選擇的服務,必須事先征得消費者同意”等規定,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00元并處罰金6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汽車銷售以次充好
2016年,市工商局接到董某投訴:邯鄲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將凱迪拉克XTS舒適型轎車冒充XTS典雅型轎車銷售,以次充好。
經查,該汽車銷售公司與董某簽訂的《購銷合同》約定,董某以汽車消費貸款形式購置XTS典雅型白色轎車一臺,車價31萬元。董某提車時,該汽車銷售公司交付的車輛為不帶導航的XTS舒適型白色轎車,所交付車型的價格低于合同約定車型的價格。
執法人員依法責令該汽車銷售公司退還消費者車型差價兩萬元,賠償經濟損失五萬元,另加裝360度全景倒車影像及導航。同時,依法做出罰款155000元上繳國家財政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