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案例如下:
一、未成年人大額購物 監護人依法維權
趙先生家是一個享受低保的困難家庭。然而,趙先生的女兒于2016年6月,在一家購物中心購買了2臺手機,共花費2000余元。第二天,趙先生及時與商家進行了溝通。認為自己的女兒才12歲,購買時沒有經過家長同意,要求商家退貨。然而,商家以其女兒是自愿購買,且手機不存在質量問題為由,不同意退貨。趙先生在無奈情況向我局進行投訴。
工商部門接到投訴后,執法人員及時與消費者和商家進行溝通,認真聽取了雙方的陳述和意見。經調查得知,其女兒花費的2000元是其家庭兩個月的正常開支,購買手機后家庭日常開支十分拮據,且其女兒剛滿12歲,屬于未成年人,其購買手機的行為并未經過家長同意。
執法機關經審理后認為,該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合同效力待定問題”。根據《民法通則》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合同法》也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
本案中,12歲的小女孩用家中2個月的生活費購買手機,其行為明顯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且事后未得到監護人同意,所以其購買手機的行為屬于無效行為。經執法人員耐心細致的講解,在法律和事實面前商家認識到自己的不足,主動退換了趙先生的購貨款。
二、煙花爆竹傷人 銷售者難辭其咎
張先生在一個煙花爆竹零售門市購買了兩箱“三聲雷”。燃放時,有一顆“三聲雷”沒有升起,在地面發生爆炸,致其左眼被炸傷,先后花費醫療費已一萬余元。
張先生多次要求銷售方對其所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但銷售方以“三聲雷”沒有騰空是產品質量問題,應找生產廠家賠償為由,一直推脫不予解決。張先生于2016年4月15日進行投訴。
執法人員經調查,“三聲雷”燃放時應騰空爆炸,然而張先生購買的“三聲雷”在地面爆炸傷人,顯然是產品本身質量問題造成的他人傷害。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
通過擺事實、講法律,銷售方意識到錯誤,先行墊付賠償金,達成一次性補償一萬元的協議。
三、電視現裂紋 舉證責任倒置
2016年1月11日,鄭先生稱其剛購買的液晶電視使用一個多月后屏幕出現裂紋,要求更換,遭經消商拒絕,無奈之下尋求工商部門予以幫助。
按照《民法通則》規定,通常情況下誰主張誰舉證,主張自己權利的人不能提供證據,他人可以不承擔責任。但是,為了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又專門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電視機等耐用商品,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本案中,經銷商因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裂紋”是消費者造成的,就應按照規定履行更換、維修等義務。
通過調解,經銷商最終同意免費為鄭先生維修“問題電視”,確保后期不再出現類似問題。
四、退卡不退錢 變相強制交易
2016年10月,石女士在商場花費1500元購買了一件折扣大衣,穿著過程中發現衣服存在袖口開裂、縮水等產品質量問題。但商場只答應退等額的購物卡,不退現金,雙方為此產生爭議。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因此商家的退貨不退錢,只退購物卡頭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構成了變相強制消費行為。
經工商部門調解,商場主動將衣服全額現金返還給了石女士。
五、汽車維權惹糾紛
2016年12月15日,吳先生購買了一輛汽車,上保險時發現,該車已被他人購買過保險,吳先生認為上過保險的車就不是新車,遂要求商家更換車輛,但遭到拒絕。
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本案中商家沒有告知消費者車輛被他人上過保險,隱瞞了曾經有過交易記錄這一重要事實,侵害了消費者知悉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經執法機關調解,商家向吳先生表示歉意,并更換了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