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苗先生介紹,他四五年前購買了兩張電話卡,兩個手機號只差一位,因為當時的資費是月初扣3元,月末返3元,市話0.1元,長途0.2元,他覺得該資費特別劃算,于是自己用了一張尾號為446的電話卡,另一張尾號246的電話卡準備等孩子長大上學用。去年11月,他撥打不常用的那張246的電話卡時卻顯示空號,來去營業廳一查才發現該電話卡9月就被注銷了。苗先生很生氣,因為就在此前不久,因未實名登記,他自己使用的那張446電話卡曾停機了一次,他隨即辦理了實名登記。當時他還專門試了試246的電話卡,發現可以撥通。當時他并未多想,以為246的電話卡余額多,所以仍可以正常使用。
“未進行實名登記,通訊公司可以給我停機,可為何要注銷我的號?”苗先生覺得很冤,于是他將該問題反映給了聯通公司。經過多次溝通,聯通公司最終同意為苗先生恢復被注銷的手機號,但是不能再享受原有資費。對此,苗先生無法理解,“我當初就是沖這個資費買的電話卡,不能恢復原有資費,恢復手機號又有什么意義?”
10010河北聯通客服針對此事作出如下回復:從2016年起,聯通公司就開始采用電話催告、短信提醒等方式通知用戶盡快辦理實名登記手續,然后對超過90個自然日未進行實名登記的手機號碼,在此后每個月的5-10日均衡拆機,未辦理實名登記的手機號碼會在這期間顯示為欠費停機的狀態。手機號被注銷后,資費肯定也不存在了。所以,如果原資費還存在是可以辦理的,但該資費現在已經沒有了,那肯定無法辦理。若不滿意該處理結果,苗先生可隨時撥打10010進行反映。
河北盈邦律師事務所侯印超律師認為,苗先生自辦卡時就已與聯通公司建立了電信服務合同,就雙方的權利義務已有明確約定,包括當時的通信資費。自工信部2013年7月發布《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及隨后發布的各項為落實實名制的通知政策等,也僅指出“在電信業務經營者通過電話、短信息、書面函件或者公告等形式告知用戶并采取便利措施的前提下,經催告期滿仍未補辦實名登記手續的,基礎電信企業要依法停止通信服務”,但并未指出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擅自更改用戶的通信資費,也未明確電信業務經營者在恢復通信服務后可以單方變更用戶的通信資費。所以,在苗先生辦理了補辦登記手續后,聯通公司不僅應為其恢復通信服務,而且也應按當時的通信資費來繼續提供服務。聯通公司僅以現在沒有相應的資費業務而拒絕履行,有違電信服務合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