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春運開始,公安交管部門將通過當地新聞媒體、門戶網站等渠道公開公示涉及13種情形的嚴重交通違法人員和企業。這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等5個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交通出行領域信用建設的指導意見》要求的。
此次明確公開公示的嚴重交通違法人員和企業具體包括: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后,被公安交管部門撤銷駕駛許可或者機動車登記的人員、法人;
在機動車駕駛人考試過程中有賄賂、舞弊行為被取消考試資格的人員;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牌證的人員、法人;
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駕駛人及車輛所屬道路運輸企業;
吸毒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及車輛所屬道路運輸企業;
公路客運車輛、校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20%以上的駕駛人及車輛所屬道路運輸企業;
駕駛營運機動車行駛速度超過規定時速20%或者駕駛機動車行駛速度超過規定時速50%的駕駛人及車輛所屬道路運輸企業;
非接駁運輸的長途客運車輛違反凌晨2時至5時禁行規定的駕駛人及車輛所屬道路運輸企業;
被吊銷駕駛證的人員;記滿12分被降級的駕駛人;
交通違法行為被行政拘留的人員及其所在的道路運輸企業;
因交通違法行為被處罰的道路運輸企業及有關責任人員;
在有人員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的營運駕駛人及其所在道路運輸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