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第 003號)
關于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送達處罰決定的公告
賈運昌等33人:
你機動車駕駛證因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依法扣留后,超過15日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我支隊已依法作出吊銷你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現予公告送達: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被處罰人可以到邯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領取行政處罰決定書,逾期即視為送達。被處罰人不服處罰決定的,可在領取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或公告期滿后六十日內依法向邯鄲市人民政府或邯鄲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邯鄲市叢臺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通信地址:邯鄲市人民路東段518號
特此公告
邯鄲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
201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