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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肥鄉縣一起受傷事件引發的紛爭 24萬是否該賠

來源:中原商報編輯:郭鑫2016-09-20 09: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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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秋時節,原本歡慶的日子,河北博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董振光,盯著桌上一張24萬余元的法院執行通知書卻是愁眉不展。

  原來,一男子在其工地受傷,董振光本以為“和自己關系不大”的事情,缺席庭審、逾期起訴而被認定勞動關系成立,擔負巨額賠償,令其滿腹委屈。這中間又有什么樣的故事呢?記者對此案進行了調查采訪。

  1、剛來第一天卻意外受傷

  據董振光講,2013年,博耀公司承建了肥鄉縣辛安鎮衛生院。當年11月22日,肥鄉人王某介紹工友尹某前來干活,尹某于當日14時許到工地了解工作事項,不慎摔傷,造成下頜骨多發骨折、脾破裂。

  在場的工人將尹某送往醫院治療,博耀公司支付了8000元醫藥費。尹某住院18天后出院,治療費用16000余元。后尹某持邯鄲市人社局出具的邯人社傷險認決字[2014]2032號《認定工傷決定書》、邯鄲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邯勞鑒2015年0858號《初次(復查)鑒定結論書》(七級傷殘)到博耀公司索要工傷賠償。“人不是公司招的,活沒干一天,憑啥讓我們賠?”博耀公司拒絕賠償后,尹某遂到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

  董振光解釋說,事發當日,二層樓頂未澆制,墻體正處于風干期而停工了近一個星期,“停工期間就剩下看守工地的工人,他自己到工地‘看活’時不注意摔傷,即便擔責也是工地看管不嚴之責。”董振光認為,當時雙方并未產生實際用工關系,且公司已支付了一半醫藥費,所以不應承擔其他賠償責任。

  對于董振光的說法,工地負責人許某和看護工地的胡某、賈某說法與其相符。而介紹人王某稱,他并不認識尹某,也未曾受博耀公司委托招工,只是跟其他人說過他在辛安鎮有工程,至于尹某為何去工地,他也不知情。

  “我在工地干活兒時受傷,公司也未全額賠付醫藥費,這太不講理了。”尹某表示,事發當天,他在事發工地支撐模板時摔傷,事發時只有他和同伴李洪濤、兩個門崗。李洪濤書面證明,尹某確為干活兒時摔傷。

  2、“無視”法規被裁擔責

  肥鄉縣仲裁委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在仲裁期間,博耀公司態度很不好,無視法律,多次拒簽法律文書。2014年1月,尹某到肥鄉縣仲裁委申請工傷賠償。當年3月5日,仲裁委向辛安鎮衛生院建設工地留置送達答辯通知書,承建方拒絕簽字。一周后,博耀公司作出了《仲裁答辯狀》。作出裁決后,公司負責人拒絕簽字。

  2015年11月份,尹某按程序申請仲裁工傷賠償。肥鄉縣仲裁委依法通知后,博耀公司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仲裁。最終裁決博耀公司與尹某存在勞動關系,應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一直覺得這不是多大的事。”董振光表示,他得知此事時,專門向勞動行政部門進行了咨詢。對方表示,此事中,博耀公司與尹某并無勞動合同,不會承擔過多責任,所以他一直沒重視此事。直到法院執行通知書送達,他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對裁決事項提出了諸多疑問,但此時已過法律起訴期。

  3、訴求20萬裁決24萬的疑惑

  “該裁決顯然有漏洞,理應撤回。”博耀公司代理律師張某指出,該裁決卷宗中,只見證人材料,而未有證人出庭證明,且無證人身份證明(身份證復印件)、簽字上下名稱也不符;當事人訴求20萬余元,裁決卻判付24萬余元,超出其請求,顯屬不當,屬越權裁判;尹某為臨時請來的“小工”,即便施工中受傷也只是雇傭關系,而非正式“勞動關系”。此外,尹某是工友介紹而來,其受傷也有自我安全意識不足所致。公司、尹某本人及工友都應承擔責任,而非公司一方擔責。

  9月7日,記者趕往案件受理方肥鄉縣仲裁委進行采訪。8日,該縣仲裁委官方答復稱,證據材料中一名證人上下名稱不符,是因為裁決依據的并非該證人的證明材料,而是依據其他人的證言,證明尹某在博耀公司承建的辛安鎮衛生院建筑工地上干活并造成摔傷事故。且尹某發生事故后,由博耀公司支付了8000元醫藥費,也足以證明尹某是在博耀公司肥鄉縣辛安鎮衛生院建筑工地干活并摔傷,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關于責任主體問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2005]12號《關于確認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本案中,該工程就屬于層層轉包問題,尹某雖不是博耀公司直接招用的,但根據此規定,就應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博耀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所以,裁決博耀公司與尹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且由博耀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裁決數額問題。尹某申請的賠償事項為:醫療費、住院期間護理費、食宿費、交通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共計209472.6元。申請事項中,住院期間護理費、食宿費、交通費仲裁委未予支持,裁決的申請事項的賠償標準、賠償數額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按照2014年河北省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得出的,賠償數額為245812.82元,而尹某訴求是依據2014年邯鄲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的賠償金額,所依據的標準不對。

  該縣仲裁委表示,送達的仲裁裁決書上明確表明,“如不服本仲裁裁決,自收到裁決書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博耀公司收到裁決書后,未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使其喪失了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理應履行支付賠償的義務。

  4、疑云再起眾說紛紜

  對于仲裁委的說法,博耀公司再次提出了質疑,裁決書明確注明確定勞動關系采納了6人證言,現在又說部分未采用;2014年,仲裁委認定公司已給付醫藥費8000元,而2016年卻認定成5000元,明顯存在自相矛盾,仲裁委把“自己做的事都忘了?”

  博耀公司代理律師張某提出,以往多起勞務訴訟判決中,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曾多次駁回“臨時用工依據《關于確認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確定勞動關系”的請求。例如,案情相似的2013邯市民二終字第108號判決就指出,用工主體責任與構成勞動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并不代表雙方就形成勞動關系。所以該情形應為“雇傭關系”,仍不應由公司一家承擔責任。

  至于賠償金額,即便是當事人訴求依據有誤,也應由當事人另行更改訴求額度后開庭,仲裁委擅自變更,超出當事人訴求金額判決,于情于法都太“隨意妄為”。

  記者就公司方提出的疑問再次聯系了肥鄉縣仲裁委,仲裁委于9月14日回復《關于對河北博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仲裁案的有關情況的說明》,文中指出,關于“6人證言”是證明尹某是在工地干活并摔傷的,博耀公司把其送到醫院并支付治療費也可以佐證,至于是幾個人的證言不是重點;關于醫藥費數額問題。2014年勞動關系仲裁案,雙方都表明申請人摔傷后由博耀公司支付了8000元。2016年工傷賠償案中,博耀公司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庭審,尹某稱對方支付了5000元醫藥費,上述情況均有庭審筆錄為證,仲裁委認可支付醫藥費的數額是5000元。

  《說明》表示,關于法院判決問題,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中,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處理,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不一致,那是依據法律不同,都屬依法依規辦事;關于賠償金額問題,仲裁委裁決以法律依據為準,不以個人意見左右。至于所謂的“應由當事人另行更改后開庭”,仲裁委暫未見國家何部法律條款有此規定。

  最后仲裁委強調,裁決送達后,是博耀公司自己放棄了法律賦予的向法院訴訟的權利,如有其他問題,該公司可通過法律途徑依法解決。

  就此案,記者咨詢了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李紅斌律師。“庭審記錄中,尹某曾稱他跟著王某干活,并不知道王某與博耀公司關系,所以尹某和博耀公司應屬于勞務(雇傭)關系,而非勞動關系。”李律師指出,勞務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就勞務的提供與報酬的給付所達成的協議,雇主與雇員之間形成的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勞務關系不受勞動法調整,應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

  李律師指出,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有顯著區別,一是主體不同,勞動關系一方是符合勞動年齡并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勞動法所規定條件的用人單位;而勞務關系不限于自然人與用人單位之間,還可以是單位之間,自然人之間,并且可能是兩個主體以上;二是關系不同,勞動關系中形成的是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指揮與被指揮的隸屬關系;勞務關系是平等主體依據雙方約定所形成的一種財產關系,不存在人身的隸屬性;三是關系的穩定性不同,勞動關系比較穩定,反映的是一種持續的生產資料、勞動者、勞動對象之間的結合關系;而勞務關系中多為一次性或臨時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為目的;四是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勞動者除了定期得到勞動報酬外還享有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各項待遇,如社會保險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一般只涉及勞動報酬問題,勞動報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無社會保險等其他待遇。

  “如果博耀公司在仲裁初始階段就重視此事,積極答辯,起訴期限內提出異議,案件就不會陷入如此被動局面,眼下只能看法院是否酌情復審,一旦駁回就于事無補了。”李律師嘆息道。

  9月14日,記者從博耀公司了解到,該公司已經聘請律師向法院遞交了《不予執行申請書》,將事情原委和相關證據遞交法院。此案最終如何劃上句號,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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