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7日,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偉蘭、趙俊、張成勇、徐城德、閆仕勇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被告人張偉蘭、趙俊、張成勇、徐城德、閆仕勇等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復合,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律師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間,被告人張偉蘭、趙俊、張成勇、徐城德、閆仕勇及同案被告人閆登鵬、陳榮來、王朝松、秦秀瓊、王華濤、王正富、王正秀、黃元才、李天才、謝友貴(均已被判刑)相互糾集、分別結伙,以打工為名先后將四名被害人騙至河北省武安市,利用在井下干活期間,將被害人殺害,偽造礦難假象。后由張偉蘭、王華濤、王正富、閆登鵬、秦秀瓊及同案被告人張國全、馬曉丹、馬金花、羅時永、向坤、向小蓉(均已被判刑)冒充死者親屬,共向礦方騙取賠償金180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被告人張偉蘭、趙俊、張成勇、徐城德、閆仕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張偉蘭、趙俊、張成勇、徐城德、閆仕勇采用誘騙他人下礦井打工,將其殺害后,假冒礦難的手段騙取錢財,犯罪性質及其惡劣,情節、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懲處。張偉蘭組織、策劃、糾集他人故意殺人四起,致四人死亡,詐騙賠償金180萬元,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最為突出。趙俊積極實施、參與共同故意殺人四起,致四人死亡,其中直接實施對被害人的加害行為三起,系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主犯。張成勇積極實施、參與共同故意殺人四起,致四人死亡,其中直接實施對被害人的加害行為二起,系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的主犯。徐城德積極實施共同故意殺人二起,致二人死亡,且均直接對被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系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的主犯,雖有立功情節,但不足以從輕處罰。閆仕勇積極實施、參與共同故意殺人三起,致三人死亡,其中直接或參與實施對被害人的加害行為二起,系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的主犯。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有關規定,核準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偉蘭、趙俊、張成勇、徐城德、閆仕勇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