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后我們夫妻就摩擦不斷。有孩子后,他不光打我,連孩子都打。我要離婚,我和孩子實在是被打怕了,我們都不想和何某(孫女士丈夫)一起住。”孫女士哭訴著。孫女士稱,一家人住在邯山區,婚后夫妻時有矛盾出現,自己曾多次遭受家暴。今年7月初,孫女士向公安部門報警稱,自己和孩子遭受丈夫不同程度的毆打,為此,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何某處以五日拘留。孫女士說,雖然她已提出離婚訴訟,但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自己和孩子還得與何某一起居住,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為了自己和孩子的人身安全,孫女士來到婦聯咨詢。婦聯工作人員及律師為她講解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中關于“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規定。于是,孫女士委托代理律師向邯山區人民法院遞交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
8月1日,邯山區法院審查認為,孫女士的申請符合《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的發出“人身保護令”的條件,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作出了相關裁定。
根據裁定內容,明確了“人身安全”保護事項:禁止被申請人何某對申請人孫某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何某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孫某及其子女;責令被申請人何某遷出原告孫某的住所。若何某違反上述禁令,法院視情節輕重,將依據《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規定,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 “保護令”有效期為六個月,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據巾幗律師志愿者閆冠英介紹,《反家庭暴力法》的頒布實施旨在促進家庭和諧、維護社會穩定。“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為一種臨時性司法救濟措施,雖不能徹底消除家庭暴力,但為大多數遭受家暴的婦女和兒童提供了必要的緊急避險幫助,具有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