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20日,我市部分地區遭受特大暴雨侵襲,造成大批畜禽死亡,部分受災地區河道、水體及過水地面滯留大量畜禽尸體。為加強對災區畜禽尸體進行無害化處理,確保大災之后無大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災區畜禽尸體不準轉運、不準收購、不準銷售、不準屠宰、不準加工、不準食用,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
二、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是死亡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負有對死亡畜禽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和報告的義務,并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指導。
三、各縣(市、區)政府對本地區死亡畜禽無害化處理負總責。在江河、湖泊、水庫等水域及過水地面發現的無主死亡畜禽,由所在地縣級政府負責組織力量收集,并按照農業部《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各級有關部門要組成專門工作組,深入一線,及時指導開展畜禽養殖場所和周邊環境的全面消毒工作,組織人員和消毒藥物,利用物理消毒、生物學消毒和化學消毒等方式,對轄區內的畜禽養殖場、農戶的畜禽圈舍、出入市境邊沿地帶、交通要道等重點場所及過水地面進行全面徹底消毒,消除環境中的病原體,切斷傳播途徑,有效預防和控制動物疫病的發生與流行。
五、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巡查工作,規范畜禽產地檢疫、屠宰檢疫工作,要特別防止災后死亡畜禽出售或進入屠宰環節,以及不法分子私自屠宰上市。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深入開展災后病死畜禽食品安全專項整治,以災區農村食品市場、城鄉結合部為重點區域,以受災群眾集中救助安置點、臨時供餐點、學校、醫院等公共聚餐場所為重點場所,以災區肉及肉制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等為重點對象,開展集中排查整治,嚴厲打擊各類經營、屠宰死亡畜禽等違法行為,切實保障災后人民群眾的肉品消費安全。
六、嚴禁食品生產加工單位采購、使用未經檢驗檢疫畜禽產品,嚴禁食品經營單位采購沒有檢疫檢驗證章或者檢疫檢驗證章不全的畜禽產品。嚴厲打擊加工、銷售不合格畜禽肉品等違法行為,對非法流入市場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品,要追蹤溯源,特別是對城鄉結合部等區域非法生產經營的黑窩點、黑作坊,堅決嚴查重處,對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涉案人員刑事責任。
七、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做好參與畜禽尸體處理人員的醫療保障和個人防護指導,要做好災區內人員防護技術指導,注意個人清洗消毒,注意健康監測,以及高危人群的預防和醫學觀察、人間疫情的監測和處置等工作。要加強對災區居民的健康宣傳,避免接觸浸泡過畜禽尸體的水體,防止相關疫病的發生。
八、對不按規定處理畜禽尸體的,隨意丟棄或者出售、屠宰、加工的,將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九、公共衛生安全關系重大,全社會要廣泛參與,共同監督,發現無主死亡畜禽,應及時向各級政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公安部門舉報,確保大災之后無大疫,切實保障人民群眾飲食安全。
十、此通告有效期三個月。
邯鄲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