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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兩刑警偵辦詐騙案反成被告人 張越插手此案

來源:中國青年報編輯:保存2016-06-27 09: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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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6日,河北省邯鄲縣公安局兩名刑警走出了看守所。他們已失去自由兩年零五個月,在第三次一審判決之前,他們獲得取保候審。

  此前,他們偵辦一宗詐騙案,嫌犯最終被異地政法部門釋放,作為辦案人的他們反而失去了自由。

  河北省張家口市政法系統成為他們的轉折點——邯鄲縣警方調查的詐騙案被張家口市宣化區公安分局、檢察院接手,接手當天和次日,兩名犯罪嫌疑人都被取保候審。緊接著,兩名邯鄲警察被采取強制措施,但執行者卻是異地的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檢察院;他們被送上被告席,但開庭的橋東區人民法院,當時并未獲得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這些略顯特殊的異地介入,與河北省委政法委2013年11月的一份協調、督辦通知有關。當年的河北省委政法委書記,是今年4月被宣布“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的張越。有媒體報道稱張越插手了此案,有河北政法人士也對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陳述了這一點。但記者無法聯系上張越核實。

  2014年起,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兩次判決辦案刑警犯濫用職權罪、挪用公款罪,不過,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兩次裁定發回重審,理由分別是“審判程序違法”“(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今年5月底的第三次一審之后,新的判決結果備受關注。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兩詐騙案嫌犯自稱花500萬元運作項目

  讓邯鄲縣公安局刑警機動中隊中隊長劉延波和偵查員孫盟盟失去自由的,是他們2011年起偵辦的一宗詐騙案。

  邯鄲縣人民檢察院2013年6月30日的起訴書顯示,2008年6月,被告人杜某某、孫某某經人介紹認識了邯鄲的一名趙姓商人,二人向其謊稱孫某某曾是黑龍江省公安廳三處處長、國家安全部遠東情報站站長,為廳局級干部,謊稱能運作購買海南海鋼集團全部貧礦石項目。

  中國青年報記者了解到,杜某某原系邯鄲市人大代表。來自政法系統的消息顯示,孫某某原是某療養院保安。

  起訴書稱,趙姓商人在二人誘騙下同意投資該項目,2008年7月,杜某某向該商人索要購買項目的前期運作費,趙于當月向杜某某轉款150萬元。

  兩個月后,杜、孫以某公司的名義與北京某事業單位簽訂協議,約定由該單位負責與海鋼集團簽訂購買貧礦石項目。

  事情隨后起了波瀾:按起訴書的說法,2009年1月,這家事業單位通知孫某某可與海鋼集團簽訂合同,但孫某某以不能與該集團簽訂全部貧礦石合同為由拒絕出面。

  此后,一部分貧礦石被另外3家公司“捷足先登”。也就是說,購買所有的貧礦石已不可能。

  起訴書稱,趙姓商人沒有被如實告知以上情況,杜、孫則對其謊稱,如不繼續給資金,項目肯定跑不成,之前投入的資金也收不回。

  中國青年報記者獲取的一份判決書認定,杜某某、孫某某陸續向趙姓商人索要了526萬元,然而,在新成立的公司開始運作后,趙姓商人聽說孫某某、杜某某運作項目在北京某事業單位的實際支出僅為120萬元。

  2011年9月3日,趙姓商人向邯鄲縣公安局報案,稱二人涉嫌詐騙其300余萬元。

  此時,在公司內部,趙姓商人持股52.2%,孫某某、杜某某分別持股18%、10.2%。這家公司2009年12月與海鋼集團簽訂了3年的購買貧礦石合同。這與原先的計劃相差甚遠。

  2011年10月16日,邯鄲縣公安局決定立案偵查,并對杜某某、孫某某網上追逃。5天后,兩人歸案,10月28日,邯鄲縣公安局決定對二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2013年3月16日,邯鄲縣公安局對孫某某執行逮捕。起訴書顯示,孫某某在索要的526萬元中獲得了235萬元,自稱131萬元用于跑項目花費、104萬元占為己有。

  起訴書認定,孫某某偽造身份、隱瞞事實真相,詐騙趙姓商人104萬元,涉嫌詐騙罪。此后,邯鄲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孫某某案。

  幾經輾轉,另案處理的杜某某同樣被羈押于看守所。

  外地辦案單位當天接案、當天釋放犯罪嫌疑人

  如果邯鄲縣公安局繼續偵辦,杜某某案或將被移送審查起訴。

  然而,河北省委政法委2013年11月10日的一封協調、督辦通知,讓這兩起詐騙案迅速脫離邯鄲政法系統的管轄。

  這封發往邯鄲市委政法委、張家口市委政法委、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河北省公安廳的通知稱,經河北省公安廳指定,杜某某案由張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區分局管轄;經河北省法院、省檢察院指定,孫某某案由宣化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管轄。

  通知要求,前述單位要協調、督導有關政法部門于2013年11月12日前完成案件移交工作。也就是說,留給各方的協調時間只有兩天。

  此前,10月30日,河北省公安廳已經作出決定,由宣化區警方管轄杜某某案。至于孫某某案,同一天,河北省高院指定由宣化區法院審理,兩天后,河北省人民檢察院也要求邯鄲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移送宣化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一名了解內情的河北政法系統人士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11月12日,張家口市宣化區公安分局、檢察院工作人員來到邯鄲,“當晚,宣化公安在邯鄲就把杜某某放了,辦了取保候審手續”。參與案件移交的一名民警也向記者陳述了類似說法。

  中國青年報記者獲取的內部登記資料載明,杜某某的出所日期為11月12日23時45分,流向是宣化區公安分局。另一名經辦人員的工作筆記顯示,當天,邯鄲縣公安局將案卷移交。

  “按正常的辦案流程,宣化公安要先調查犯罪嫌疑人構不構成犯罪,案件應該經過刑警隊、公安局法制部門、局長辦公會。怎么局領導還在張家口,過來的人就在邯鄲把犯罪嫌疑人放了?”前述政法人士表示不解,放人的時候,邯鄲縣公安局的案卷才剛剛移交,“一天之內,宣化公安肯定還沒來得及閱卷”。

  2016年6月26日,中國青年報記者電話聯系了當時前往邯鄲的一名宣化區警察。他表示,去接案是接受領導指令,其他細節不便透露。

  孫某某則在次日被釋放?!犊词厮尫抛C明書》載明,他的釋放原因是“取保候審”,決定或批準單位為“宣化區檢察院”,批準時間是2013年11月13日,承辦人為該院兩名公訴科檢察官。同一天,邯鄲縣公安局出具了《釋放通知書》。

  有河北政法人士稱,略顯特殊的案件移交,依靠的是時任河北省委政法委主要領導的協調。彼時,擔任該省政法委書記的是如今已落馬的張越。

  案件移交到宣化區之后,孫某某、杜某某先后徹底告別了刑事訴訟程序。

  對于孫某某案,2014年4月15日,宣化區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稱經該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認為邯鄲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前述政法人士透露,邯鄲縣公安局曾接到退回補充偵查提綱,但認為案件已指定宣化公安管轄,自己已無偵查權,故未補充偵查。

  杜某某案則同樣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在當年5月5日被張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決定撤銷案件。

  異地法院未獲管轄權就開庭審判原辦案刑警

  事情隨后陡轉:兩名犯罪嫌疑人走出看守所的一個月后,此前偵辦該案件的兩名刑警劉延波、孫盟盟卻失去了自由。

  調查這兩名刑警的,正是接手詐騙案的張家口政法系統。2013年12月5日、6日,張家口市橋東區檢察院先后對二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4年3月27日,該院向橋東區法院指控稱,劉延波涉嫌濫用職權罪,孫盟盟涉嫌濫用職權罪、挪用公款罪。

  二人被指控濫用職權罪的原因之一,系檢方認定邯鄲警方對孫某某、杜某某案無管轄權,且在偵查期間未按照《河北省公安廳關于正確使用執法辦案系統的要求》將案件網上流轉。

  辯護律師認為,邯鄲縣公安局有權管轄前述詐騙案,“給杜某某、孫某某轉賬的時候,趙姓商人之妻分3筆通過中間人將500萬元打給了杜某某,其中,有350萬是通過位于邯鄲縣的銀行轉賬的,所以在邯鄲縣公安局報了案”。

  記者查閱有關判決,證實了轉賬地點的說法。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2011年5月實施的《關于辦理流動性、團伙性、跨區域性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規定,這三類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而“犯罪結果發生地”又包括被害人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賬戶轉賬或存款的地方。

  在涉案刑警的辯護律師看來,存在管轄權問題的,反而是橋東區法院和檢察院。

  “橋東區法院的審理是‘先上車、后買票’。”辯護律師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2014年7月4日,河北省高院才指定橋東區法院管轄劉延波、孫盟盟案,然而,橋東區法院已于當年3月27日受理該案并在當天決定對兩人逮捕,案件也在5月中旬開庭審理了。

  對于管轄權的問題,橋東區法院有關法官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接受采訪需要正式程序。

  2014年9月,張家口市橋東區法院一審判決劉延波犯濫用職權罪、孫盟盟犯挪用公款罪,分別判刑3年零6個月、6年。

  當年12月,張家口市中院在第一次二審中撤銷了一審判決,裁定發回重審,理由是“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辯護律師稱,首次開庭時,案卷中也無河北省檢察院指定橋東區檢察院管轄的決定書,“該決定書是橋東區檢察院偵辦本案的唯一合法依據,未附卷顯然不合邏輯”。律師上午開庭時要求公訴人出示該決定書,公訴人下午出示,并稱來源于張家口市檢察院的初查卷。

  事實上,2013年10月22日,在河北省公安、法院、檢察院指定宣化區有關政法部門管轄杜某某、孫某某詐騙案的一周之前,張家口市檢察院就已與邯鄲刑警的未來產生交集。該院反瀆局收到了河北省檢察院反瀆局指揮中心的明傳電報,內容為杜某某的代理律師向河北省委政法委遞交的“關于邯鄲縣公安局違法辦案的反映材料”。

  劉延波的家屬告訴記者,庭審時,劉延波當庭多次稱曾被告知案件是由張越協調的。

  張家口市中院就刑警案兩次發回重審

  2015年9月,張家口市橋東區法院第二次一審判決劉延波犯濫用職權罪、孫盟盟犯挪用公款罪,分別判刑3年、5年。與上一次一審判決相比,此番罪名不變,但量刑更輕。

  至于檢方對孫盟盟涉嫌濫用職權罪的指控,橋東區法院再次不予支持。

  中國青年報記者注意到,劉延波被認定濫用職權罪,與犯罪嫌疑人孫某某和趙姓商人簽訂的一份協議有關。

  按照判決書的說法,在孫某某被監視居住期間,劉延波多次對其暗示、威脅,并帶著趙姓商人的代表進入監視居住場所,與其商談與案件無關的經濟糾紛。2011年12月29日,孫與趙在監視居住地簽訂了協議,約定孫償還公司1700萬元、將18%股份無償轉讓給趙姓商人等事項。

  判決稱,2012年1月19日,劉延波、孫盟盟等人帶孫某某和趙姓商人前往海南,凍結了孫的490萬元定期存單,孫某某當場將104萬元匯入孫盟盟的個人賬戶,396萬元則匯給了趙姓商人。兩個月后,孫某某與趙姓商人辦理了股權轉讓手續。

  在判決書中,396萬元與18%的股權成為劉延波濫用職權給孫某某造成的損失。孫、趙的協議,也被指系孫在公安人員在場、受脅迫的情況下為換取人身自由而簽訂的。

  然而,2016年2月,張家口市中院二審認定,“劉延波是否給孫某某造成396萬元以及18%股權損失方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再次裁定撤銷判決、發回重審。

  辯護律師稱,目前,證明劉延波暗示、威脅孫某某及插手經濟糾紛的證據,“僅有孫某某的口供,而孫屬于詐騙案嫌疑人,與辦案人劉延波是對立關系,且是孤證”。

  對此,記者6月26日晚致電孫某某、杜某某試圖核實情況,均無人接聽。

  在海南匯入孫盟盟個人銀行賬戶的104萬元,則成為他被指控挪用公款罪的導火索。按照判決的說法,后來,2012年2月至6月,孫盟盟將其中103萬元多次購買理財產品,盈利10597.05元。

  2012年11月,孫盟盟把104萬元案款上交至邯鄲縣預算外資金管理局專戶。判決稱,孫盟盟擔心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實敗露,2013年10月14日將理財盈利及存款利息上交。

  “孫不具有挪用公款的主觀故意,本金、利息一分錢都沒使用,且案發前已全部上交。”孫盟盟的律師辯解說,104萬元只是依據領導指令而由孫盟盟暫時保管,資金的多次操作則系銀行工作人員在利用孫盟盟不懂理財、頻繁操作以完成銀行儲蓄任務進行的。

  對此,橋東區法院第二次一審時認為,孫盟盟在長達數月的時間里多次辦理申購、贖回理財業務,獲利動機明顯;他將上述款項用于理財,并沒向直接領導匯報;當得知有人舉報后,其僅將本金上交,理財收益及利息直到檢察院初查時才在領導敦促下上交。

  今年5月,橋東區法院已對兩刑警案進行第三次一審,尚未宣判。6月26日,二人獲取保候審。

  在辯護律師看來,最初的杜某某、孫某某詐騙案不能不了了之,“孫某某在訊問筆錄中承認將500萬用于送禮、請客等高消費,運作國企項目。若所言是真,涉嫌行賄;如是假,涉嫌詐騙”,“趙姓商人的巨額資金,又由誰來追回?”(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盧義杰 實習生 車灝楠)

  本報邯鄲6月26日電

  (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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