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6月22日上午,邯鄲法院公開宣判了2起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2名被告人均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
武安市和信林果種植專業合作社連某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2011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間,連某文伙同連某峰、梁某某、李某等人(除連某文外均已判決),以武安市和信林果種植專業合作社為總社,在武安市紫泉村、清化村、北田村、北安樂等村成立25家分社,在分社門口張貼海報進行宣傳,以入股分紅的名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武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連某文等人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73732977元。退還股民入股款107184085元,付股民利息5124250元,欠股民入股款66548892元。連某文將大部分入股資金用于經營邯鄲市展鉻稀土合金有限公司,導致群眾的入股資金到期無法兌現。
武安市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連某文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30萬元。
武安南田鐵礦李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武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6月以來,武安市南田鐵礦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某委托他人以南田鐵礦擴建為名,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采取與社會公眾簽訂借款協議的方法,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大肆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存款。截至2015年10月21日,武安市南田鐵礦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實際報案情況涉及集資戶330人,集資資金借款協議金額66680250元,集資人實際繳納資金66279500元,已付利息及本金金額6633550元,尚未歸還集資金額58761350元。
武安市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