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邯鄲大名紅廟派出所在轄區巡邏至轄區沈莊村東南地時,發現沈莊村蘇某焚燒秸稈,隨即派出所民警對其查處并撲滅火源;依據消防法對其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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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燒秸稈的處罰依據
麥收、秋收季節,田間地頭焚燒農作物秸稈的現象開始出現。為防止火災發生,減少環境污染,正確適用法律,及時準確查處此類違法犯罪行為,法制部門整理了相關法規法規,供各單位執法時參考。
一、公民焚燒個人田間、路邊、地邊、村邊、渠邊、坑邊的農作物秸稈,沒有引起火災的違法行為比較常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對焚燒秸桿的違法行為人一般應當由環保部門處理。公安機關應積極配合黨委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工作。焚燒自己田地的秸稈,火勢失控引起火災,造成其他財產損失的,如農村燒麥秸稈,引起鄰地莊稼損毀、樹木燒死等行為,可以按照《消防法》關于過失引起火災來處理。
二、行政案件處理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故意焚燒他人農作物秸稈,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以“故意損毀公私財物”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故意焚燒農作物秸稈,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重大損失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對不聽勸阻,故意焚燒農作物秸稈,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六、各派出所可依據《消防法》的規定,受理、調查后配合消防大隊,以消防大隊名義履行告知、審批程序。處警告、伍百元以下罰款的,由消防大隊決定,需要處拘留處罰的,由縣級公安機關決定。
附件一:有關法律規定及要求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一條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