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臨漳縣城的宋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去某醫院上班,闖紅燈逆向行駛,與劉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宋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后經臨漳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宋某駕駛非機動車闖紅燈,在非機動車道路上逆向行駛,應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經鑒定,事故造成宋某十級傷殘。該案經調解結案。
事故賠償結束后,宋某向臨漳縣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他是在上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認定成工傷。仲裁員指出,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宋某雖然是在上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但因其存在駕駛非機動車闖紅燈、在非機動車道路上逆向行駛等違法行為,要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不符合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規定,故不能認定為工傷。宋某聽后表示理解,放棄了申請工傷認定的念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