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峰峰交通運管部門至今無視該規定,隨意上路攔查貨車,認為貨車衛星定位裝置不符合規定,在沒有扣留車輛的法律依據情況下,強行將車輛扣留停車場內,更沒有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作出送達強制措施憑證。司機急于送貨,無奈找到運管站“處理室”,執法人員要求當場繳納800元罰款,才同意車輛放行。司機到了停車場,停車場必須收50元停車費,否則車輛不予放行。
荒誕的是,峰峰交通運管所謂行政執法,無視法律明確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罰款800元唯獨只給一張《河北省罰款統一收據》,罰款理由竟是“未按規定確保衛星定位裝置正常使用”。
三部委《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800元罰款”。按其規定,根本無“未按規定確保衛星定位裝置正常使用”的罰款名稱,更無任何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或拒不改正的事實行為。
自十八大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和重大任務,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而峰峰交通運管部門卻與其背道而馳,違反規定上路搞創收,濫用手中權利沒有扣車規定,為達到罰款收繳強行扣車;罰款自立名目巧編理由,不按行政處罰程序,不作出送達交通違法通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收繳罰款;本應執法部門承擔的停車費,也轉嫁給司機承擔,嚴重的敗壞執法公信力,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期望主管部門給予管一管,并作出答復為盼!
2016-03-14
辦理跟蹤信息
2016-03-14 17:49留言已轉到邯鄲市交通運輸局,等待部門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