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外地來邯居住的馮先生在換領駕駛證時發現,自己的居住證過期了,便去公安機關換領,工作人員說需先登記,半年后才能發證,他對此很不解:“之前不是一個月便可領到新證嗎?”
記者向居住證的管理部門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隊了解情況。相關負責人答復,2016年之前,居住證確實是在辦理居住登記1個月后發證,但國務院頒發的《居住證暫行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其中第二條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據此,目前派出所執行登記180天后才可發證的規定。而馮先生最近一次辦理居住證是在2014年6月,有效期1年,已失效大半年,所以需要重新登記后半年才可發證。
據了解,居住證不同于過去的暫住證,也不同于戶口制度,它淡化了戶籍的色彩,而把福利和社會保障的水平放在了重要的位置。居住證用到的地方越來越多,管理也必將越來越規范。人口管理支隊負責人提醒,按照《河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等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居住登記;未滿十六周歲或者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流動人口,可以由其監護人或者其他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登記。外來人口到本市居住后,應及時按規定到當地派出所進行居住登記,避免在今后用到居住證時無法及時辦理。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的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避免證件失效。(記者邢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