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張存款單是魏縣大磨鄉后寺村農民苗愛眾的爺爺苗棟、父親苗云秀遺留的。苗愛眾今年64歲,其爺爺、父親多年前先后離世。據介紹,兩個月前,他在拾掇父親用過的柜子時,在箱子底上發現了存款單。
記者注意到,兩張存款單有多個相同之處,均蓋著“魏縣院堡鄉信用合作社”印章,均為1958年6月2日開具,都是12月2日到期,經手人都是苗彬。其中,第110號存款單的存款人是苗棟,存款額是4元;第2號存款單的存款人是苗云秀,存款額是36.97元,該單在1958年12月2日到期之日,曾支取16元,還用鋼筆寫著“余額為26.97元”。
拿著兩張老存款單,苗愛眾往院堡信用社問了4趟,去縣信用聯社找了兩次。12月8日上午,他告訴河北農民報記者:“乍開始,院堡信用社說時間太長了,底賬不好查,沒法取錢;我去縣信用聯社找了兩趟,聯社讓信用社解決,信用社才接管這事,讓我去辦理公證,有了公證書才能取錢。”
就此,院堡信用社工作人員對記者說:“按照金融機構的規定,苗愛眾必須先辦理繼承權公證后,才能讓其支取爺爺、父親的存款。”工作人員解釋說,存款人已去世多年,來取款的苗愛眾是存款人的孫子、兒子;如果不進行“繼承權公證”讓他取了錢,存款人的其他繼承人再來討要存款,信用社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辦公證是讓公證機關認定誰是合法的繼承人。”
針對信用社的這個要求,雖說本金、利息能拿到手,但苗愛眾并不高興。他說:“連本帶利一共沒多少錢,還要帶著姐妹弟兄去縣城辦‘公證’,開好幾個證明,需要花路費、公證費,花的錢比信用社給的錢還多,細算起來不劃算,取還是不取實在為難。”
就此事,本報記者采訪了安達方正律師事務所孫仲德律師。他認為:目前,銀行在支取死者卡上的錢時,確實需要公證等證明材料。此舉是要保護合法繼承人權益,本無可厚非。“但銀行最好也不要一刀切。本著替客戶著想和人性化操作,對一些小額無爭議的遺產領取可簡化程序。如家屬可到當地公安機關辦一份死者家人的人口情況證明,包括配偶、子女等合法繼承人,這些人再一起到銀行取錢,而非都要去辦公證或等法院判決,畢竟很少有人會為幾百元、幾十元來回折騰。”孫律師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