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一案經指定管轄,由井陘縣人民檢察院偵辦并提起公訴。經查,被告人王某自1998年至2013年10月實際擔任邊飛的專職司機,期間被轉干并任大名縣保密局局長等職。王某利用擔任縣委書記專職司機、與縣委書記關系密切的便利條件,自2012年5月起,在不到一年半的時間收受他人賄賂50萬元,并承諾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此外,王某在得知邊飛被組織調查后,還按照邊飛事前的吩咐,將其藏匿的現金、金條、字畫、玉器等價值數千萬元的財物轉移藏匿。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一項罪名。該項罪名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行為。從近年來發生的諸多腐敗大案來看,領導干部的親屬、司機、秘書等“身邊人”利用領導影響力受賄,已經成為當前腐敗案件的一個突出特點。為遏制領導“身邊人”利用領導影響力謀私利,刑法新增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擴大了受賄犯罪主體的范圍,將反腐的法律觸角延伸到國家工作人員“身邊人”。
在實際生活中,“利用影響力”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1、利用上級對下級具有的非制約性影響關系。2、利用下級對上級職務上的影響關系。3、利用職務上橫向協作的影響關系。本案中,王某長期作為縣委書記的專職司機,與其關系十分密切,而且這種關系達到足以影響領導干部職務行為的程度。王某利用此便利條件,在不到一年半的時間收受他人賄賂50萬元,并承諾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王某的行為是利用下級對上級職務上的影響關系,游說、說服領導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從而收受關系人的賄賂,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管好“身邊人”一方面要靠外部監督和法律制裁,另一方面領導干部更有不推卸的責任。這些教訓告訴我們,在新形勢下,領導干部如何管好身邊人,與管好自身同樣重要。只有堅持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才能保證自己與“身邊人”共同進步。
(河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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