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家屬描述,當地學生崔召森與同學趙江濤、宋江浩騎小型電動自行車玩耍后一塊回家,在行至永年縣健康大街泰誠貿易公司門口時,永年縣公安局干警梁朦與公安局同事在開發區飲酒后,無證駕駛一輛無牌套牌、走私豪華二輪1.1排量摩托車(該車已于今年3月份出過事故),車后載有一名年輕女性,酒后高速飛馳飆車,從后將崔召森與同學猛烈撞飛倒地。事發后摩托車所載女性抱起崔召森、趙江濤看了看,當她看到傷情嚴重,梁朦便打電話叫來一起喝酒的公安局同事,一起將摩托車推離現場藏匿,掰掉牌照一起逃離現場。導致崔召森(18歲)、趙江濤(17歲)耽誤了最佳的搶救時間而死亡、宋江浩重傷的嚴重后果。
據家屬稱,永年縣交警大隊事故科,在當事人沒有全部到案的情況下,草率做出了由宋江浩承擔次要責任、梁朦承擔主要責任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永年縣公安局推諉扯皮不予正面回應、而交警大隊事故科在責任認定上嚴重失職、瀆職,此裁決結果有失公正、公平。
事故責任認定肇事警察承擔主要責任
駕駛人梁朦持C1駕駛證駕駛無牌照機動車在道路上行使,超過規定的行使速度,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且梁朦在事后破壞現場逃逸。而駕駛人宋江浩未滿十六歲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是事故的另一原因。最后由梁朦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由宋江浩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家屬稱當時該警察是酒駕 次日酒醒后方投案
家屬認為,梁朦第二天去投案時已經酒醒,認定書并未有酒駕,這是隱瞞實情的表現。
事故第三天的時,死者崔召森、趙江濤和宋江浩的家人被叫到公安局調查此事,此后二十多天,再沒有消息。家屬陳述,由于肇事者先前破壞現場、毀滅證據,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事故科做出了由宋江浩承擔次要責任、梁朦承擔主要責任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理由是騎電動車的孩子不夠16周歲。另有法律規定,“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應該負全責。家屬認為,事故中梁朦在肇事后,選擇破壞現場、毀滅證據后逃逸,已經構成了負全責的要求。事故科對此事件的判決,有不合理之處。
一名涉嫌幫助破壞現場的警察未被調查
根據事故科的責任認定書,只有肇事者梁朦受到主要責任的認定。而與梁矇一起破壞事故現場的另一干警同事卻沒有受到調查。事故發生之前,干警梁朦與公安局同事在開發區飲酒,結束后,梁朦攜一女駕駛無牌照摩托車離開,而同事搭出租車離開。后這個同事被電話叫到事故現場,協助梁朦破壞現場。
記者聯系到負責這個案件的永年縣交警大隊劉軍英,以及當地宣傳部,均婉拒了采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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