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3年9月,被告人王建光與他人合作在北京注冊成立新得力投資有限公司,王建光任法定代表人。2003年底至2006年間,王建光虛構新得力投資有限公司有雅寶路中國醫學科學院醫學信息研究所改造工程、收購寧夏石嘴山煤礦、投資華頓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的3.3大廈項目原始股等項目,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給予高額回報為誘餌等手段,先后騙取65人共計人民幣2.88億余元。除部分款項用于該公司的投資經營、日常開銷、為公司及本人購置房產、支付部分被騙人高額回報外,大部分款項被王建光揮霍,造成經濟損失2億余元。
【案例解析】
本案基本要件有
第一,以編造投資項目的形式騙取社會公眾投資。王建光謊稱北京新得力投資有限公司有原始股炒作、投資朝外雅寶路中國醫學科學院醫學信息研究所改造工程和收購寧夏石嘴山煤礦等項目,還偽造了改造工程的合作協議書等。
第二,以承諾高額回報的方式吸引社會公眾投資。案例中被告人以明顯高于市場正常利潤的高息回報吸引社會公眾投資。王建光以給予15%—100%的高額回報為誘餌,吸引他人投資。
第三,所騙財產多被揮霍,受害群眾損失無法得到彌補。王建光共非法集資2.88億余元除將部分投資款用于投資和歸還本金及利息外,大部分投資款被其用于賭球和其他揮霍,造成2億余元經濟損失。
【法院判決】
我國《刑法》規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意圖直接占有所募集資金的,應該認定為集資詐騙罪。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據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以(2007)二中刑初字第02459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王建光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基本案情】 2003年9月,被告人王建光與他人合作在北京注冊成立新得力投資有限公司,王建光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