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突破社員制,不得超過這一法定范圍。吸收農民資金卻未用于農業生產,擅自開展信用合作、超范圍吸儲放貸、從事非法集資,導致資金鏈斷裂、暴力催債、“跑路”等事件頻頻發生。一些農民專業合作社或由原先開辦擔保公司、投資公司的經營者發起設立,或以合法身份為幌子,仿照銀行外觀設立營業網點,通過代辦員、業務員廣泛吸收農民存款,欺騙性極強,嚴重損害了農民利益,影響農村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在這里提醒公眾,特別是廣大農民朋友,農民專業合作社是社員制、封閉性的組織,農民合作社不許易吸收資金為目的,將與本社無實質生產經營關系的人員吸收為本社成員;不許對外公開設立銀行式的營業網點、大廳或營業柜臺;不許通過廣播、電視、互聯網、廣告牌、傳單、短信或者講座、報告會等形式,向不特定對象進行公開宣傳或廣告;不許發放信用合作社資金給非成員使用。對不遵守合作基本原則,違規開展信用合作的,要堅決予以制止;對已經違規的,要予以清理和規范。嚴厲打擊各類非法吸儲和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對于以高息為誘餌,欺騙公眾、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由公安等部門依法查處,予以取締;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