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知名樂隊原主唱周某某于2008年從某知名樂隊退出,2011年8月,周某某按照其與邯鄲市某娛樂公司簽訂的演出合同,來邯參加夜場演出,現場演出了該樂隊注冊的多首膾炙人口的歌曲。隨后,周某某即被該樂隊的其他成員以侵犯該樂隊的名稱權、注冊商標權等為由向邯鄲中院提起訴訟。后邯鄲中院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周某某和我市某娛樂有限公司共同給付原告肖像權損害賠償金人民幣3萬元,注冊商標權損害賠償金人民幣2萬元,使用合作作品合理報酬人民幣1萬元,共計6萬余元。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因兩執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人向邯鄲中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邯鄲中院執行局向被執行人邯鄲市某娛樂有限公司和周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后,兩被執行人在規定期限內仍未履行法定義務。2015年2月10日,邯鄲中院執行局依法將被執行人周某某和邯鄲市某娛樂有限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被執行人實施信用懲戒。半個月后,也就是2月底,被執行人周某某因到外地參加演出無法購買機票,陷入尷尬境地,于是馬上安排經紀人與法院聯系,將執行款交到法院,履行了執行義務。
據介紹,長期以來,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生效后,約80%以上的被執行人不能主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甚至逃避債務,規避執行,成為一種社會頑疾,嚴重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誠實守信社會風尚。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和《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實施以來,邯鄲中院執行局嚴格落實相關規定,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實施信用懲戒,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交通出行、融資貸款、招投標置產等,對被執行人形成了強大壓力,為執行工作創造了良好的輿論氛圍和執法環境。(記者郭曉月通訊員王金良劉麗紅)
日前,記者從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邯鄲中院)獲悉,國內某知名樂隊原主唱周某某作為被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