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該《辦法》所稱的約談,是指邯鄲市環境保護局約見未履行環境保護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到位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鄉(鎮)政府等相關基層單位及企事業單位負責人,依法進行告誡談話、指出存在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種行政措施。
《辦法》規定,經邯鄲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核查、監測、監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約談:
出臺與國家、省和市環保法律法規、規章相悖的文件、規定的;被國家、省級新聞媒體報道環境問題或被國家環保部和省環保廳掛牌督辦、區域限批,超過時限未能摘牌或未能解限的;在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未在限期內拆除或者關閉的;建設項目環境違法問題或環保設施運行管理等方面存在突出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行政區域內或流域內環境質量明顯惡化或存在嚴重威脅公眾健康、生態環境污染的;未完成污染物總量減排、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危險廢物管理等目標任務的;行政區域出境水斷面持續超標或對下游造成污染的;行政區域內各項環保規劃或污染減排限期治理計劃中的重點治理項目進展緩慢、存在突出問題,逾期未完成任務的;未完成國家、省和市確定的農村環境連片整治試點、示范任務的;大量重污染小企業長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或者被取締的非法企業連續反彈的;行政區域內人為干預或嚴重偽造污染源監控、監測數據的;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環境糾紛、重大環境信訪事項、以及向省、市以上政府及其環保部門集體訪、重復訪數量較多的;行政區域內連續發生污染事故,或者落實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相關處置整改要求不到位的;連續發生危廢非法傾倒等事故的;行政區域內空氣質量連續三個月在全省排名后三位,或者全年排名后三位的;連續三個月全市排名倒數第一,或者全年排名倒數第一的;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不落實,造成環境問題突出的;對環保重點工作和上級督辦的工作事項,推諉扯皮、推動不力、消極應付的;經邯鄲市環保局確定需要進行約談的其他情形。
《辦法》中還規定,約談由邯鄲市環境保護局單獨實施,也可邀請組織、監察、公安、安監等相關部門和機構聯合實施。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約談應對外公布相關信息并可視情邀請媒體及相關公眾代表列席。同時,還將環境保護約談事項落實情況納入縣(市、區)人民政府及部門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環境保護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為督促和強化各縣(市、區)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切實履行環境保護責任,解決突出環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