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16時10分,巡警四大隊一中隊中隊長石紅光帶領輔警齊秀峰、王峰、邢江超駕駛警車巡邏至北倉路與中華大街交叉口時,發現兩名少年同乘一輛電動車,后座上的少年肩上扛著一把黑乎乎的管狀物,兩少年談笑風生。軍隊轉業的石紅光敏銳的判斷,該少年所持是“槍”,立即組織人員上前將兩少年攔截,實施盤查。
經查,少年所持管狀物是一支高仿(M930)仿真槍支,長140厘米,重約4公斤,并能發射鋼珠子彈,有一定的殺傷力。民警依法將兩名少年帶回單位對其身份核實,并通知其監護人到公安機關協助處理。
河北正綱律師事務所馮家泉律師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及《關于認定仿真槍有關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1〕90)等法律規定,在我國,凡外形、顏色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規定的槍支相同或近似,而且尺寸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規定的槍支二分之一和一倍之間,但不具備槍支性能的物品,均認定為仿真槍,屬于國家管制器具,一律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本案中的小郝非法攜帶管制器具,已違反了有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2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鑒于文中持仿真槍的少年不滿16周歲,對其不予處罰,只進行說服教育。在此提醒廣大市民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不玩、不買、不收藏仿真槍。(記者溫潔通訊員王廷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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