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邯鄲市的曹女士在和丈夫離婚時,因為財產分割問題兩人鬧到法院。但雙方拿出了辦理日期分別為1994年9月15日和1999年10月19日的兩張結婚證書,并且證件發放單位都是邯鄲市邯山區民政局。據曹女士回憶,她在1998年經媒人介紹認識了準備從部隊復員回來的趙先生。兩人經過半年的異地交往后,趙先生復員不想再回原籍農村老家,而當時要落戶邯鄲的條件是要找一女市民結婚,并且婚齡在5年以上。“他當時便向我提出結婚一事,我想再互相了解了解,就拒絕了。”曹女士表示,其間,趙先生曾提出想要一張兩人的合影照,以便讓部隊和地方民政部門知道自己在邯鄲市找到了未婚妻,曹女士答應了,于是兩人一同去照相館拍了一張。
曹女士稱,1999年10月,趙先生拿著一張結婚證來找她,聲稱兩人已是合法夫妻了。證件的辦理日期為1999年10月19日,辦證地點為邯鄲市邯山區民政局。最終兩人于2000年4月28日舉辦了婚禮,開始了共同生活。曹女士表示,第一個結婚證她不知情,第二個結婚證她本人沒有到現場。因此她認為這兩個結婚證都無效,請求法院判決自己的婚姻是無效婚姻,倆人只能算同居關系。
而趙先生表示,對于第一個結婚證,時間長了自己記不清了,他也不知道是怎么辦出來的了。對于第二個結婚證,趙先生堅持稱是雙方都到了民政局辦理的。
兩張結婚證的出現,給審理離婚案的法官也出了個難題。若想離婚,必須弄清結婚證的真假。法院要求民政局說明情況,指出真假。而邯山區民政局表示,這兩張結婚證應該找專業機構驗證真偽,或者去鑒定公章的真假,民政部門不具備鑒別能力,同時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領證超過一年的,須經法院審理判決。
11月6日,邯山區民政局有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對于當年的這兩張結婚證,工作人員早已經換了幾茬,由于種種原因,檔案也無從查到。因此他們還是希望法院能夠審理判決。(記者楊偉廣)
[邯鄲新聞]一對夫妻竟有兩張不同年份的結婚證,是婚姻登記機關存在漏洞,還是夫妻一方蓄意偽造?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