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3日晚9時許,大名縣大街鄉前東門口村村民曹某酒后駕車與其朋友苗某、宋某、董某等3人(均另案處理),在行至該縣北京路一路段時,撞上相向行駛的大名縣人民醫院護士徐巧玲(時年48歲)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導致徐巧玲當場死亡。同時,坐在電動自行車后座上的徐巧玲女兒趙宏燁(時年16歲)被拖掛至肇事車下,曹某駕車逃逸并將趙宏燁拖行700余米,致其當場死亡。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曹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超速駕駛車輛發生事故致徐巧玲死亡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且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曹某在交通肇事后逃逸過程中,明知車下有人、行駛會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仍駕車行駛并甩脫被害人,致趙宏燁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法院依據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等證據,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曹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記者劉劍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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