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記者在邯鄲市高開區一居民小區內發現,小區內部因為停放許多車輛而略顯擁擠。小區內一業主表示,這些車輛隨意停放,影響了居民的出行和活動,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據小區一業主張先生反映,小區內設有地下停車場,但是車位大部分都閑置,而小區地上車輛停放則非常擁擠,形成了鮮明的對比。由于小區內的車庫、車位售價太高,多數業主沒有購買,而開發商只售不租的態度,讓很多業主無處停車。
記者從這個小區的售樓處了解到,該小區內一個地下停車位的銷售價格是15萬,地上沒有劃分停車位。面對小區內車輛停放難的問題,開發商并沒有外租停車位的打算。
針對“停車位只售不租”的問題,記者又走訪了邯鄲市內其他小區了解情況。大多數業主表示停車位售價太高,開發商為促進停車位的出售,有故意抬高租金的嫌疑,現在邯鄲市內的一個地下停車位的租金已經達到了2000元左右每年。
一些小區的居民反映,越來越多的車輛停放在路邊,減少了日常的活動場地,而且出行非常不方便,還時常有因為車輛停放問題而起爭執的。這些道路兩旁的車輛不僅堵塞了交通,而且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中華北一小區的張大爺說:“我們小區晚上道路兩旁都是車,如果發生火災,消防車都不容易進來。”張大爺家的小區旁邊有個幼兒園,小區內的許多車都停放在幼兒園門外的攝像頭下面,每天家長接送孩子的時候道路非常擁擠。
面對小區業主停車難的問題,小區車庫、車位價位太高,只售不租合法嗎?
根據《物權法》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當事人”指的就是開發商,所以說地下車位的產權是很清晰的。開發商有權決定對地下車庫是出售、附贈,還是出租的方式。如果開發商沒有產權,就只能拿來出租,在取得所有權后才能進行出售。如果地下車庫的產權歸開發商所有,那開發商有權售賣停車位。但是,車庫畢竟是屬于公共的配套服務設施,開發商不應該停止租賃服務,“只售不租”的做法實在欠妥。業主買房時,看中的就是小區的配套設施和管理,如果有未出售的車位就應該租給業主。
但是,邯鄲市內小區停車位“只售不租”的現象有越演越烈的趨勢?,F在許多小區內沒有地上停車位,這就需要業主購買或租用地下停車位。開發商出售一個地下停車位能直接賣8萬到15萬,而停車位年租費卻很低,許多開發商不想這種“細水長流”地收小錢。記者發現,這種“只售不租”的小區,地下停車位賣得不是很好,但是許多開發商擔心一旦停車位可以外租,那就更難銷售了。再從市場原因考慮,直接銷售這種形式,資金回籠比較快,而對外出租則資金回籠的比例不高,而且周期長,這就造成了許多開發商寧可“閑置”也不“外租”。
面對開發商與業主之間的矛盾,國內有些小區就做得很成功。對業主停車位的所有收益,大部分歸業主共同所有,剩下的就歸物業公司用以支付管理成本。小區的權利原本就是業主的,無論物業怎么規定或強制,都不應該違背業主的利益。
同時,業主應該主動參與,維護自己的權益。身為小區主人的業主們,可以主動提出監督建議,也可以自發組織起業主委員會共同維護自身的權益,督促物業、開發商將停車位按照合理的價格出售、租用。相關專家表示,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該共同努力來處理好小區的車位問題,緩解由此引發的矛盾和糾紛。
現在私家車越來越多,因為停車位而引發的矛盾也日益加劇。近期,因為車輛停放問題,業主用車堵大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