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信訪工作,積極暢通信訪渠道,依法按政策解決群眾的合理訴求,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少數信訪人或信訪群體置國家《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于不顧,肆意采取圍堵、沖擊國家機關、堵塞、阻斷交通等非法手段和方式進行上訪,嚴重干擾了社會秩序,影響了社會穩定,損害了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因此,為嚴厲打擊非正常上訪違法犯罪,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現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
二、信訪人信訪應當遵守信訪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在各級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其周圍、公共場所或者到外國使領館區、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實施靜坐、打標語橫幅、穿狀衣、呼口號、散發訴狀、張貼、攤擺大小字報;
(二)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堵公務車輛,影響機關正常辦公秩序;
(三)以任何借口堵占公路、鐵路、城鎮街道,設置路障,攔截車輛和行人,阻斷交通,擾亂交通秩序;
(四)侮辱、威脅、毆打國家工作人員,毀損公私財物,或者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進入國家機關及接待場所;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上訪,或者以上訪制造社會影響為由,進行敲詐勒索、借機斂財;
(六)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要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七)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筑物制造社會影響,或者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八)在社會上或者通過網站、論壇、短信等散布謠言,謊報險情,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制造社會影響、擾亂公共秩序;
(九)同一訴求多人(五人以上)以信訪為名進行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或者國家機關辦公秩序。
三、對非正常上訪發生的上述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制止、勸離、命令解散,經勸阻無效的,強行驅散或帶離現場依法處理。
四、對非正常上訪過程中發生的違法犯罪,公安機關視其情節輕重,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集會游行示威法》、《信訪條例》等法律規定,依法給予訓誡、警告、罰款或者行政拘留;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非正常上訪引發的違法犯罪案件,各級公、檢、法機關堅決依法予以處理;對非正常違法上訪的策劃者、組織者、串聯者和幕后指使者,堅決依法從重處理。
特此通告。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邯鄲新聞]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邯鄲市人民檢察院邯鄲市公安局 近年來,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