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厲打擊非法集資犯罪,加快涉案贓款的追繳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有關規定,同時本著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特將各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的客戶經理或其他人員的處理意見通告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凡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在二十萬元以上,或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或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凡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或者變相吸收公眾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的客戶經理或其他人員,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二、三款追訴標準的,均為非法集資共同犯罪。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相關規定,上述人員凡能夠在2014年9月30日前主動到司法機關投案自首,積極配合司法機關開展案件調查,并退回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四、對拒不到司法機關投案自首,也不退繳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的客戶經理或其他人員,司法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邯鄲新聞]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邯鄲市人民檢察院邯鄲市公安局 為嚴厲打擊非法集資犯罪,加快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