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以沒有 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城鎮未成年人和沒有工作的居民為主要參保對象。繳費標準為:18周歲以下參保居民、中小學階段學生及兒童醫療保險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10元用于大額醫療保險),個人繳納30元;18周歲以上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30元用于大額醫療保險),個人繳納120元,其余部分由中央、省、市和縣(市、區)財政補足;低保對象、重度殘疾居民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老年人醫療保險費全部由四級財政補助資金負擔。
今年8月1日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住院醫療費用比例有所提高,其中一級定點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為200元,報銷比例由原來的76%調整為85%;二級定點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為500元,報銷比例由原來的70%上調到75%;三級定點醫療機構起付標準是800元,報銷比例由60%調整為65%。
此外,參保居民可在定點醫療機構按50%的比例報銷門診醫療費用。其中:按30元標準繳費的參保居民,每人每年最高報銷30元;按120元標準繳費的參保居民,每人每年最高報銷60元;居民醫保基金按規定支付癌癥門診放化療、尿毒癥門診腎透析及腎肝移植后服用抗排異藥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肝、腎移植患者術后每月服用的抗排異藥物門診最高支付限額由3500元提高至第一年5000元、第二年4500元、三年及以后4000元;高血壓、冠心病、糖尿病等10種慢性病起付標準為500元,一年只扣一次起付錢,符合居民醫保支付范圍的費用,按50%給予報銷。患有多種慢性病的,以支付限額最高病種金額為基數,每增加一種疾病增加支付限額標準200元。此外,未滿1周歲的新生兒也可以在戶籍所在地參加新生兒城鎮居民醫保。
值得提醒的是,參保居民連續繳費滿5年后(2007年也包括在內),每繼續繳費一年,報銷比例提高1%,最高提高報銷比例不超過10%。已參保居民中斷繳費的,再次參保應補繳中斷期間應繳費用(含四級財政補貼),斷保期間不享受醫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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