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孜昆的母親稱河北工程大學中華南校區學術交流中心102室就是監視居住的地點,該房間與一樓所有房間不同的是有一個小窗戶,并且窗戶上用貼條攔著。
田健等人的母親供述稱,兒子們在檢方指控的六年間與郭志東并沒有多少聯系,卻被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團伙成員,實在冤枉。
田健的母親出示了兒子初中班主任開具的證明,她說由于自己和丈夫平時忙于生意,對兒子管教較少,但兒子確實沒參加黑社會性組織。
[邯鄲新聞]邯鄲打黑案,郭志東監視居住期間視頻_baofeng10名被告人一審后7人上訴,且均稱遭受刑訊逼供——河北的一起打黑除惡“典型案例”遭到質疑。
2013年6月,邯鄲郭志東涉黑案一審宣判,郭志東被認定為黑社會團伙的“帶頭大哥”,獲刑20年;其余9名被告人獲刑3至17年不等。
2014年7月15日,此案二審在邯鄲中院第二次開庭。根據庭審中播放的一段視頻,被監視居住的郭志東身上帶有刑具。律師稱,這意味著監視居住場所已成辦案場所,有刑訊逼供之嫌。
“帶頭大哥”一審獲刑20年
2011年9月16日,河北省公安廳發布全省打黑除惡“風暴行動”成果。作為三起典型案件之一,郭志東團伙涉黑案被通報。
《河北日報》當時的報道稱,郭志東團伙長期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壟斷邯峰電廠粉煤灰生意,還涉嫌實施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斗毆、開設賭場、容留婦女賣淫等犯罪活動。
但在2013年6月,邯鄲市復興區人民法院一審此案時,郭志東等被告人均當庭翻供,并聲稱在監視居住期間遭到刑訊逼供。
被告人之一尚豐的母親告訴記者,尚豐在監視居住期間被打尿血,還因忍受不了刑訊逼供,吞下打火機送至醫院救治。
另一被告范孜昆也稱,他“為了能活著再見到父母,也為了將來有機會說出事實真相”,才按照警方示意做了有罪供述。
不過,一審法院并未認可被告遭受刑訊逼供的說法。
2013年12月30日,郭志東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等五罪被復興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6年,并處罰金180萬元。其余9人則因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罪等被判3年至17年不等。
一審宣判后,郭志東等7名被告上訴至邯鄲中院。
監視居住期間遭刑訊?
警方有無刑訊逼供,成為此案庭審的焦點問題。
7月15日,庭審剛開始,法庭就播放了一段視頻。
這段時長57秒的視頻顯示,在一間類似賓館的房間中,帶著手銬和腳鐐,穿著秋衣褲的郭志東坐在兩床之間的凳子上,接受警方問話。他手下壓著一個類似頭袋的東西,郭回答問題時有氣無力,聲音有些許沙啞。
澎湃新聞注意到,7月12日,郭志東的家屬就已將這段視頻放在網上,并稱這是警方刑訊逼供的證據。
庭審中,郭志東表示,在45天監視居住期間,他一直帶著手銬、腳鐐,有時還被警方用毛巾裹住手腕吊著打。
其家屬告訴記者,在邯鄲中院7月3日二審第一次開庭時,律師就要求當庭播放此視頻,卻遭到拒絕,“審判長稱播放設備損壞”。后在家屬的再三要求下,此次庭審才播放了這段視頻。
檢察員稱,從視頻中無法看出存在刑訊逼供。且這段視頻只能證明在這57秒內戴刑具,并不表示40多天的監視居住期間都給戴上了刑具。此外,依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有關規定,給犯罪嫌疑人戴上手銬、腳鐐是為了防止其自殺或逃跑。不過檢察員并未當庭出示郭志東可能自殺或逃跑的證據。
郭志東的辯護人則表示,在郭有固定住處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卻另行指定監視居住地,違反了新刑訴法的規定。本案中,公安機關取得的有罪供述基本上都是在監視居住期間形成的。根據以上視頻,辦案機關在訊問郭志東時使用了刑具,這意味著“監視居住地成為了真正的辦案場所”。再結合被告人均供稱遭刑訊,這讓他們不得不懷疑,在被告人監視居住期間存在刑訊逼供情形。
此外,在監視居住期間能否給嫌疑人戴刑具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機關報《檢察日報》2007年4月2日曾發文探討此事,題為《監視居住執行切忌限制人身自由》的文章稱,對于監視居住,“在執法實踐中仍存在如下一些偏差和不規范的問題”,亟須解決。該文稱,“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八條規定,警察在執行逮捕、拘留、看押、審訊、拘傳等任務時,遇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或者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顯然,執行監視居住并不屬上述任務之列。”
7月20日中午12點-2點,兩個小時之內,邯鄲地區百度貼吧大大小小十二個貼吧,同時置頂一個帖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