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新聞]7月15日,邯鄲復興區人民法院對今年受理的系列毒豆芽案進行一審宣判,宋某某等五名被告人因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被處以1萬元的罰金。
宋某某等五被告人從2013年8月以來,分別租用復興區古城西路與市洗煤廠專用鐵路交叉口西北角一院內民房,在沒有辦理任何經營許可證件的情況下,加工生產綠豆芽、黃豆芽。為消除豆芽的須根,使生產出的豆芽賣相好,宋某某等五人在生產過程中添加一種俗稱“無根豆芽劑”、“無根水”、“植物生長調節劑”的液體,后將生成的豆芽銷售至蔚莊蔬菜批發市場。
經鑒定,在其五人租住處提取的綠豆芽、黃豆芽樣品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6-芐基腺嘌呤成份,屬于激素類農藥,國家明確規定禁止在食品加工生產中添加使用。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五條將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修改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等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結合本案被告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持續時間、銷售范圍、銷售數量等具體情況,
法院分別判處宋某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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