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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則》中所稱的保障性住房,是指將現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合并,由政府投資建設,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業單位等各類主體投資建設面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群體出租、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保障性住房按照“計劃分別上報、項目統一建設、房屋統一配租、租金梯度補貼、運營統一管理”的原則實行統籌建設、并軌運行。
保障性住房并軌后,主要面向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供應,同時將符合條件的鄉鎮教師、醫務工作者、引進人才等群體納入保障性住房供應范圍?!都殑t》中對主城區城鎮住房困難家庭和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政府產權保障性住房都提出了具體程序。
保障性住房可以買賣
《細則》中規定,政府產權的保障性住房以租為主,在房源供應量充足的情況下,租住政府產權保障房滿兩年的家庭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則,購買其租賃的政府產權保障房。保障性住房銷售價格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保障部門參照同地段、同品質類似房屋的市場價格確定,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分期付款的,最多可分三期支付購房款,但首付款不低于總房款的60%,且不享受一次性付款優惠。在合同約定期限內付清剩余房款的,可按首次付款時的銷售價格付清剩余房款取得產權,但需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向售房單位支付剩余房款的利息。承租人居住期間按其付款占總房款的比例免收相應部分租金,同時減發其付款占總房款比例折算面積的租賃補貼。未在合同約定時間內付清房款的,按付清房款時同地段、同類別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購買。
承租人在取得產權前,因其經濟和住房條件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應退還其預付房款,由當地住房保障部門按相關規定收回住房或由承租人按照市場租金繳納房租。
保障性住房并軌前已出售、預售或已交納部分房款的各類保障性住房房源仍按原有規定執行。其中在《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出臺后,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滿5年方可轉讓。轉讓時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50%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建設的商業、綜合服務設施出租、出售收入,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償還政府擁有產權的保障性住房建設、維護、管理及償還貸款本息等支出。
保障家庭實行動態管理
《細則》提出,承租戶因經濟狀況、人員結構、婚姻狀況等因素發生變化或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應梯度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主動申報,由當地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其條件變化情況,作出調整或終止發放其租金補貼的決定,并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按市場租金交納房租或收回保障性住房。
住房保障工作人員有權對保障家庭情況及住房使用情況入戶巡查,保障家庭須配合調查。對隱瞞收入和住房狀況,騙取住房保障的家庭,住房保障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按照《河北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試行)》(省政府令〔2011〕第6號)有關規定,對騙租騙售和違法違規行為相對人進行處罰,并將當事人的行為記入河北省數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五年內不得申請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