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多家媒體報道,從2015年年底開始,山東煙臺一家上市公司副總裁鮑某涉嫌性侵未成年少女李某3年。從14歲開始,近3年時間內,被害人處于半失學狀態,其間多次自殺未遂。從去年4月開始,案件經歷立案、撤案、二次立案,目前山東煙臺警方在偵辦中,鮑某被取保候審。鮑某曾接受媒體采訪稱,自己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女孩所說的是杜撰捏造的。10日,當事人李某發布信息說,她不認同鮑某沒有性侵她的言論。
案件仍在偵辦中,鮑某最終是否會被定罪,目前無法定論。但從被害人持續向公安機關報案、向媒體反映看,其主觀感受上,身心遭受巨大傷害。這一事件,暴露了未成人保護方面的諸多缺失。
首先一點是:監護缺失。作為監護人,父母負有對未成年人撫養、教育、保護的義務。據媒體報道,被害人之前一直跟母親生活,母親迷信,聽信孩子需要認“養父母”沖災氣說法,在網上看到鮑某希望收養孩子的帖子,于是聯系上鮑某,最終讓其將孩子帶走生活。
將一個剛滿14歲的孩子,交給一個并不了解的男子,帶到其他城市生活,其中蘊含的危險可想而知。從讓鮑某將孩子帶走那一刻,母親實際上已放棄了監護職責,將孩子置于危險境地。
其次,鮑某即使不構成犯罪,他“收養”孩子也過錯明顯,動機需要深究。根據收養法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基于避免性侵事件發生的考慮。從雙方年齡(相差不到30歲)看,鮑某并不具備收養孩子的資格。媒體報道,為達到收養目的,他向被害人母親謊稱已婚。雖然雙方未辦理收養手續(也不具備收養條件),但一個單身男子編造謊言“收養”女孩,其動機需要深究。
再次,辦案機關保護不力。根據被害人陳述,她于2015年12月31日在天津第一次被鮑某強暴,2016年初了解到應該報警,于是到北京某派出所報案。報警后,警察到家中搜查過,鮑某消失了一段時間,后再次回家。
如果被害人說法屬實,公安機關未告知被害人案件結果,辦案程序上有缺失。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即使鮑某行為不構成犯罪,通知被害人監護人將其接回,也是辦案機關應履行的職責。但事實是,其母親直到2019年接到煙臺警方通知,才了解到女兒多年被侵害的情況。
鮑某編造已婚謊言試圖收養孩子,是這一事件的起點。然而,如果被害人母親不是輕信,而是切實履行監護職責,鮑某帶不走孩子;如果警方最初發現其有不軌行為(即使不是犯罪行為)后及時通知監護人,被害人受到的傷害會小很多。遺憾的是,悲劇面前,沒有“如果”。
△煙臺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此前的撤案決定書
如果被害人未滿14歲,只要犯罪嫌疑人與其發生關系,即構成強奸罪,但本案中,被害人報案稱,犯罪嫌疑人與其第一次發生關系時,被害人已經年滿14歲,此時,認定強奸罪,除了需要發生關系的證據,還需要對方通過暴力、脅迫等手段實施的證據。2016年北京警方未追究、去年煙臺警方立案后又撤案(當時檢察機關也提前介入),應該都是卡在證據上面。在被害人和律師提供新的線索后,警方于去年10月再次立案。煙臺警方4月9日表示,“將嚴格依法辦案,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作為弱勢群體,未成年人需要社會、家庭的特殊呵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規定,“公安機關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報案、控告、舉報,應當及時受理,迅速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即立案偵查”,從去年10月再次立案到現在,過去了半年時間,偵查仍無進展。辦案需要慎重,但無論對被害人還是犯罪嫌疑人來說,每拖延一天,就多一天的煎熬。期待辦案機關在可能的條件下,加快辦案速度,讓真相盡早水落石出。
文 | 特約評論員 李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