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身份證丟失“被重婚”,民政局真無權撤銷?
■ 觀察家
當地民政部門可以在公安機關的配合下,確認冒用身份證件信息事實,對錯誤的重復結婚登記作出糾正。
據報道,12月16日,貴州代女士因購房事宜發現自己“結過兩次婚”。一次是她與男友黃某在重慶銅梁登記結婚,另一次是與素不相識的王某某在河北邯鄲臨漳縣民政局登記。這導致她暫時無法完成購房程序,可能還需支付違約金。
臨漳民政局工作人員證實了此事,但稱無法撤銷該條記錄,“民政局只有在當事人受脅迫結婚并有公安局的證明情況下,才能撤銷相關記錄。”還建議代女士走訴訟渠道,通過起訴冒用者,或民政局登記程序瑕疵來進行記錄的撤銷。
類似因身份被冒用而造成的“被××”的案例不是第一起,盡管“被”字后面內容各不相同,但相同的是,都給當事人造成了極大麻煩。因此,相關部門本理應及時糾錯,避免給當事人造成更大的傷害和麻煩。
但臨漳縣民政局提出的建議讓人納悶。盡管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代女士可起訴冒用其身份證的“李鬼”,但她連對方真實身份都不清楚,又該如何起訴?就算費盡周折找到“李鬼”,法庭也判決其敗訴,冒用者如何“消除影響”,同樣面臨糾錯程序上的“瓶頸”。
針對民政局登記程序瑕疵這一具體行政行為,通過行政訴訟,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確實不失為解決辦法。問題是,代女士作為受害者,已付出不菲代價,再走上“民告官”這條道路,還是異地,勝負姑且不論,又得耗去不少時間、精力等成本。
考慮到被他人冒用身份“結婚”違背自身意愿,當事人可將重復登記結婚視作“脅迫結婚”,依據《婚姻法》“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根據法律,對當事人被蒙在鼓里的情形,應等同于“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也可在其知曉情況后一年內提出。
針對此事,更好的解決之道,其實還是民政部門主動補正。從依法行政角度看,行政行為一旦作出,即具有確定力及執行力,須慎之又慎,不得任意變更、撤銷或廢止。但這并不代表,對于“事實清楚”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也只能“生米做成熟飯”。行政機關主動糾正錯誤,盡早結束行政行為效力的不當狀態,也能保護當事人利益,讓其擺脫麻煩。
盡管目前還缺少明文規定,但主動糾錯符合行政立法精神。最高法也曾明確,“對于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以及由于事實和法律變遷而不宜存續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具有自我糾錯的權力和職責”,可采取的自我糾錯方式,“主要有撤銷、補正、改變原行政行為、確認違法等方式”。為此,當地民政部門可在公安機關配合下,確認冒用身份證件信息事實,糾正錯誤的重復結婚登記。
“被結婚”不是個案。近年來,“被吸毒”“被貸款”“被追逃”等報道屢見報端,讓無辜當事人不堪其擾,而有關方面糾錯卻“舉步維艱”。這其中,有關執法職能部門缺乏主動性,在信息聯網查詢、補正上消極遲滯難辭其咎,這樣也無異于對受害者的二次傷害。
任何有瑕疵的行政行為,都應被糾錯。從長遠看,行政法律的修繕也應擺上日程。亡羊補牢的工作做扎實了,才能避免“被結婚”等囧劇再次上演。
□柳宇霆(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