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將醉漢拖至路中央,結果悲劇了
上海寶山:被告人因過失致人死亡獲刑三年半
深夜駕車回家,與醉漢發生爭執后,將醉漢拖至小區路中央,不成想,竟引發了一起命案。經上海市寶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日前,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肇事司機戴某另案處理中。
不堪忍受醉漢滋擾,將其拖至小區轉盤路上
2018年10月13日晚,寶山區某小區住戶朱某駕車進入小區,在小區道路拐角處尋找停車位。就在這時,男子樂某突然趴在朱某副駕駛車窗上,嘴里含糊不清地在說些什么,朱某聞到了一股濃濃的酒味,勸樂某走開。過了十幾秒,已離開的樂某又回來趴在朱某副駕駛車窗上,嘴里仍然說著一些聽不懂的話。朱某感覺很厭煩,呵斥樂某離開,樂某不為所動。
看到樂某無故滋擾致自己無法停車,朱某十分生氣,他下了車,對著樂某胸前推了一下,樂某向后退了一步倒在地上。見樂某倒地未起,朱某便拖拽著他,將他放在路邊。放好后,朱某準備開車繼續找車位,此時,他發現放置樂某的地方是個光線較暗的轉角,于是返回樂某身邊,將他拖到了小區大轉盤的中央道路上。
事后,朱某回憶稱,當時圍觀的人很多,自己把樂某放置的位置是小區大轉盤旁的人車共行道,邊上還有快遞驛站,來往行人較多,所以覺得樂某在那兒不會有什么危險,便離開先去停車。但讓朱某沒想到的是,之后短短的幾分鐘內,悲劇發生了。
意外發生,醉漢被從小區駛出車輛軋死
朱某剛離開,戴某駕駛著一輛面包車從小區駛出。小區私家車很多,所有車輛都只能從東門進出,大轉盤附近是必經之路。戴某駕駛的車輛也不例外。當他從停車位置行駛至大轉盤西側,右轉彎準備從東門離開小區時,突然感覺車子上下顛了一下,好像從什么東西上碾軋了過去。戴某立刻停下車檢查,看到一名男子躺在地上,靠近時一看周圍有血跡,還伴隨著一股酒味。他摸了男子的頭部、手臂及雙腿,見沒有反應,立刻撥打了“110”和“120”。醫務人員到場后確認男子已經死亡。而該男子就是之前被朱某放置在大轉盤道路中央的樂某。隨即,民警將朱某抓獲。
民警在對案發現場進行勘查后發現,環島大轉盤西側8米處有一具男性尸體,尸體頭部、左腳部地面各有一處紅色斑跡,尸體到小區主干道和小區道路交叉口東北角的路線上可見6處紅色斑跡,面包車副駕駛后側輪胎表面有紅色斑跡。經法醫鑒定,樂某生前受巨大鈍性外力作用(如車輛碾軋)致創傷性休克死亡。戴某說,當晚天色太黑,小區也較暗,根本看不見地上有人。
究竟如何定性?偵查實驗還原案件真相
該案中,朱某并非駕駛肇事車輛的司機,他是否要為樂某的死亡承擔責任?關于這個問題,存在三種意見:一是無罪。朱某沒有傷害樂某的主觀故意,客觀上也不是朱某開車撞的,也無法預見結果發生,所以朱某無須承擔刑事責任;二是故意殺人。朱某雖不是肇事司機,但并未盡到排除危險性的義務,把人拖到住宅小區內的主干道上,進出車輛多,更具有危險性,存在間接故意殺人的嫌疑;三是過失致人死亡。朱某應當預見這個結果,但疏忽大意或者已經預見這個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三種不同定性意味著朱某面臨的量刑將從無罪到無期徒刑,刑期差別巨大。
那么,該案究竟應該如何定性?今年4月16日,案件被移送至寶山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官進行了一系列調查,詢問了幾位現場目擊證人。目擊證人潘先生說:“我開車出去的時候,他正好把人拉到路中間,我提醒他不要放在路中間,但他不聽,直接走了。”目擊證人俞先生也表示,他看見路中間躺著一個人,有車進來時他就攔了一下作為提醒,當他離開時,一輛車就把人軋了。
之后,為還原案發時當晚的真實情況,寶山區公安分局刑偵支隊、交警支隊的干警及寶山區檢察院的檢察官們在案發同一時間段,駕駛同一輛肇事汽車至現場開展偵查實驗。
寶山區檢察院經過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綜合偵查實驗結果及朱某和相關當事人的供述后認為,被告人朱某應當預見到被害人可能會被車輛軋死這一危害結果的發生,因自信被害人所處位置相對安全、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發生而離開,致使被害人被車輛碾軋致死,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該案被提起公訴后,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林中明 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