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吃面條被狗嚇著 面條店被判賠1100余元
沈陽男子王某在面條店吃飯時,突然竄出一條狗,王某受到驚嚇心臟病發作住院。
之后,王某起訴面條店,索賠相關經濟損失5490.6元。
近日,法院發布案件判決結果,認定面條店擔責30%,賠償王某各項經濟損失1105.74元。
2017年6月4日夜間零時左右,沈陽男子王某到一家面條店用餐,突然躥出一條狗,使王某受到驚嚇。之后,王某自覺心臟不適,撥打120急救電話,被送入醫院住院治療8天,被診斷為不穩定性心絞痛、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心律失常、室性期前收縮。
出院后,王某與面條店協商賠償事宜未果,將面條店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醫藥費及誤工損失等共計5490.6元。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王某在面條店用餐,因被狗驚嚇突發心臟不適而住院治療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理應得到賠償。
王某心臟病發作住院是因被狗驚嚇所致,所以狗的飼養人需承擔侵權責任;作為飯店的管理者,面條店未在合理限度范圍內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F雙方均無法找到狗的飼養人,在直接致害人無法明確的情況下,王某只能請求面條店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補充賠償責任。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法院一審酌定面條店對王某經濟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
王某要求面條店賠償醫藥費及誤工損失等共計5490.6元的訴請,于法有據,法院部分支持。
法院一審判面條店賠償王某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共計1105.74元。
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近日,法院發布案件二審結果,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