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生斌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消息,12月26日中午,杭州保姆縱火案被害人家屬林生斌在個人微博上公布了《信息公開申請書》,林生斌共向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申請了八項信息公開,包括消防部門聯合調查組的調查結論、小區物業消防安全不到位的證據、小區物業應急處置能力不足的證據、小區消防設施運行不正常的證據等內容的文字、圖表、照片、錄像。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隨后致電林生斌的代理律師林杰,林律師表示,被害人家屬提出的申請要求,是合理合法的,其目的是為了查明真相,后期關于民事賠償的部分,也需要以真相為前提。
26日晚間,杭州市消防局針對林生斌的申請作出答復,其稱:前期,藍色錢江“莫煥晶放火案”受害人家屬向我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我局均已依法作出答復,并按申請人要求提供了相關材料。12月25日中午,我局再次收到受害人家屬林某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做出答復。
來源:法制晚報
信息公開申請書
申請人:林生斌,住 杭州上城區鯤鵬路藍色錢江2-1-1802 申請公開信息: 1、 省市消防部門聯合調查組的調查結論; 2、 起火建筑小區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落實不到位的證據; 3、 起火建筑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應急處置能力不足的證據; 4、 起火建筑小區消防設施設置和消防設施運行不正常的證據; 5、 此起火災撲救的戰評與總結報告(文字、圖表、照片、錄像); 6、 此起火災火警接處警的錄音計時記錄; 7、 火災現場指揮員下達的命令、指示和貫徹執行情況的文字記錄或者現場錄音攝錄像和照片; 8、 搶救申請人妻子和三個孩子行動的文字記錄或者現場錄音攝錄像和照片; 9、 采取火場偵察、滅火力量部署、戰斗展開、破拆和火場供水等滅火措施的文字記錄或者現場錄音攝錄像和照片。
事實和理由 2017年6月22日,6月22日,杭州市上城區藍色錢江2幢1單元1802室發生火災,杭州市公安消防局接到火災報警后,趕到火災現場實施撲救,申請人的妻子和三個年幼孩子不幸遇難。
《消防法》規定,消防隊接到火警,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断婪ā愤€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應當優先保障遇險人員的生命安全。
《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斗條令》規定,公安消防部隊執行滅火與應急救援任務,應當堅持“救人第一,科學施救”的指導思想,按照“第一時間調集足夠警力和有效裝備,第一時間到場展開,第一時間實施救人,第一時間進行排煙降毒,第一時間控制災情發展,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和危害”的要求,組織實施滅火與應急救援行動。 因此,杭州市公安消防局負有撲救火災,優先保障遇險人員生命安全的法定職責。
一、信息存在的根據 2017年7月17日,媒體公開報道了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參謀長陳駿華先生等領導就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接受媒體的采訪。申請人注意到陳俊華先生闡述的以下內容: 1、陳俊華先生提到:省市消防部門成立了聯合調查組,經初步調查,該起放火案中消防部隊的滅火救援是符合《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斗條令》和《公安消防部隊作戰訓練安全要則》要求的。
2、陳俊華先生提到:2017年6月22日5時05分55秒接到1802室女主人報警稱,藍色錢江2幢1單元1802室著火了。在自此開始直至7時5分之間,消防隊在各個精確到秒的時間點,采取的滅火搶救措施。另外,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官方微博,于2017年7月17日權威發布中配發了數幅視頻截圖。
3、陳俊華先生提到:社會上對物業的消防管理是否存在問題確實存在疑問,事后我們迅速收集并固定相關證據。一是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落實不到位的6個行為。二是物業管理單位應急處置能力不足提到的3方面人員。
4、陳俊華先生提到:(消防水泵、供水管網、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和屋頂水箱等)消防設施運行不正常給滅火救人行動帶來了影響。
5、陳俊華先生提到:此次火災撲救,消防員的攜帶破拆裝備分別都放置在17層和16層進攻起點層上,然后按照指揮員指令使用裝備。
現場消防人員已經通過保姆房實施內攻。根據現場的火災態勢,為了避免空氣對流加快火勢蔓延而導致火災擴大,按照指揮員指令,沒再破拆入戶門。
消防員第一支水槍從17層室內消火栓取水,鋪設水帶進入保姆房(保姆房的門是開啟的)。綠城物業保安滅火時使用的水槍,是通過16樓室內消火栓向18樓入戶正門出水(入戶門是關閉的)。 登高車到場后,為防止火勢沿外墻蔓延,立即升起做好射水準備。
二、信息應當存在的根據 按照《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斗條令》和其他相關要求,公安消防隊實施火災撲救,有專人負責火場攝(錄)像、照相以及影像資料傳輸、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饒銮胺脚c后方指揮中心亦有實時視頻圖像傳輸。消防員配備頭盔攝像頭、佩戴執法記錄儀等便攜式攝錄像設備,記錄火災現場以及滅火救援行動。
按照《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斗條令》的規定,接警人員受理和處理火災報警,應當同時啟動錄音記時設備。
按照《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斗條令》的規定,作戰指揮組(指揮員)有“向參戰力量下達作戰任務,掌握戰斗進展情況,繪制作戰圖表;記錄上級首長指示、命令、參戰單位到場的力量和時間,以及力量部署、完成任務等情況,匯總統計作戰進展情況,及時向上級指揮員和作戰指揮中心報告”的職責。
按照《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斗條令》的規定,“現場文書”有“記錄上級指揮員、當地黨委、政府和公安機關領導到場及下達的命令、做出的指示和部隊貫徹執行情況”的職責。
按照《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斗條令》的規定,公安消防部隊實行每戰必評制度。戰評總結報告(文字、圖表、照片、錄像)應當及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執勤戰斗的相關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 申請人認為,按照陳俊華先生公開闡述和相關消防法規規定,杭州市公安消防局應當制作、持有上述政府信息。因此,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申請杭州市消防局依法公開上述政府信息。
申請信息提供形式:文字記錄采用紙質復印件形式,音視頻資料和照片采用移動存儲介質復制的方法。 此致 杭州市公安消防局
申請人:林生斌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