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系象山區某私立小學的數學老師,其在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任教期內多次猥褻5名四年級女生,后被家長發現,向公安機關告發。2016年底,何某因猥褻兒童罪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象山區人民檢察院承辦該案的檢察官仔細審查案卷后發現,一審判決未認定何某某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的事實,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且量刑畸輕,經過力主抗訴后,最終何某某被二審法院改判有期徒刑六年。
2016年6月,市民方女士帶著她年僅10歲的女兒小露(化名)來到公安機關報案,稱小露在校內被老師何某某抓捏胸部,幾乎每周都有,這種情況從2015年9月開始,已持續大半年時間。不僅如此,除小露外的另外4名同班女生也有相同遭遇。
接到報案后,警方立即開展調查并拘傳了何某某。經過核實,警方掌握了其他4名受害人的證詞和何某某的犯罪證據。案發后,何某某被其所在學校開除。
在審訊過程中,何某某如實供述了其在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間,在學校教室及走廊等處,采取用手隔著衣服抓捏乳房的方式,猥褻了5名在校女學生共計10余次的犯罪事實。
據何某某交代,其多選擇在上晚自習時作案,通過假裝輔導學生做題實施猥褻行為。由于受害人膽小不敢反抗,其便形成了習慣,只要一逮住機會就對她們動手動腳。
隨后,象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何某某提起公訴。2016年12月12日,一審法院以何某某犯猥褻兒童罪犯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
一審判決后,象山區檢察院承辦人仔細審查案卷后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未認定何某某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的事實,而學校教室和走廊屬于公共場合,事實應該認定其在公共場合猥瑣兒童。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一審法院判處何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適用法律錯誤,導致量刑畸輕,該院據此提出抗訴。2017年5月下旬,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期間,市人民檢察院建議延期審理一次。
21日,記者從象山區人民檢察院了解到,日前,此案已審理完結。由于抗點準確,抗訴理由充分,該院的意見得到法院采納并獲得改判,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何某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
“何某某利用教師身份多次猥褻多名幼女學生,嚴重摧殘幼女的身心健康,造成惡劣影響,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實施猥褻犯罪的,要依法從嚴懲處。”該院相關負責人表示,本案成功抗訴,彰顯檢察機關在不枉不縱打擊刑事犯罪上發揮了重要的監督糾錯作用,保護了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捍衛了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后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