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因虛假訴訟罪獲刑的曹某,受審時談及與兒子的糾紛,不禁掩面哭泣。法院供圖
為將去世妻子的房產歸到自己名下,六旬老人曹某找人冒充兒子曹銘(化名),并偽造虛假證明材料到法院立案起訴,致使法院遺漏當事人,做出處理錯誤調解。昨日,曹某在豐臺法院受審,法院當庭以虛假訴訟罪判處曹某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宣判后,曹某表示服判不上訴。
據悉,這是自《刑法修正案(九)》專門增設“虛假訴訟罪”以來,北京市首例虛假訴訟罪案件。
父子官司獲調解后 真兒現身
去年9月21日,61歲的曹某到豐臺法院立案,起訴其兒子曹銘,要求將去世妻子齊某名下一樓房全部歸其所有,案由為法定繼承糾紛。
同年9月28日上午,曹某與一名年輕男子來到豐臺法院第五十一法庭出庭應訴。年輕男子持有名為“曹銘”的身份證,在法庭核實當事人身份以及開庭審理時,均自稱是曹某的兒子曹銘本人。庭審中,他表示同意并自愿放棄繼承母親上述房屋的相關權利。
庭審當天,雙方就遺產問題達成調解意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調解書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后來又一個年輕男子來到法院,稱他才是真正的曹銘,申請再審本案。”該案主審法官介紹,了解情況后,法院立即安排審判監督庭開展復查。
經鑒定,原審中,曹某偽造被告“曹銘”的身份證,找人冒充“曹銘”出庭應訴,并出具虛假證明。據此,豐臺法院審判委員會作出再審決定,并將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曹某于今年5月4日被豐臺分局刑拘,9月12日被逮捕。此后檢察機關以涉嫌虛假訴訟罪對曹某提起公訴。
檢方指控,曹某使用偽造的證明材料,到豐臺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出庭應訴,且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明知被告是假冒的而未提出異議,認可被告答辯,致使原審遺漏當事人,實體處理錯誤,后案件進入再審程序。曹某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應當以虛假訴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父親獲刑 法院再審父子官司
昨日上午9點,穿著睡衣的曹某被法警帶上法庭。對于指控,曹某當庭表示認罪,稱已經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我錯了”。
法官當庭播放了原審開庭的視頻監控,當天,曹某先出現在法院外安檢室門口,等了一會,一名年輕男子出現,兩人打招呼后,先后走進安檢室進入法院。在法庭上,該男子一直自稱是曹某兒子“曹銘”。
庭審中,曹某辯稱,原審時一起去法院開庭的男子,是兒子曹銘找來的同學,開庭的事兒子也是知情并同意的。
但公訴人出具曹銘的證言顯示,對于父親的起訴,他并不知曉。直到自己在房管局查詢時,工作人員告知,其父親已經帶著法院的調解書要辦理過戶,自己隨即趕到法院,“法官給我看開庭時曹銘使用的身份證,我才知道,父親帶著一個我不認識的男子冒充我,他向法院出具的一些證明也是假的。”
法院當庭判決認為,曹某的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罪,對于曹某辯護人建議的判處緩刑,法院不予采納,“曹某直到今天當庭才承認,他之前提供其岳母去世的材料系偽造,此前在公安機關拒不承認,不能認定認罪態度好。”
經審理,曹某因犯虛假訴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原審繼承權糾紛案件已進入再審程序,正進一步審理中。宣判后,曹某表示服判,不上訴。
■ 現場
爭房產父子反目 父親淚灑法庭
庭審現場,小學文化、無業的曹某提到和兒子關于房產的爭執,不禁低頭,掩面哭泣。
2014年7月29日,曹某的妻子齊某去世,本案中所涉房屋產權登記是在齊某名下。齊某生前曾囑咐家人,這個房子不要賣掉,希望兒子曹銘能夠孝順丈夫,讓他安度晚年,丈夫百年后,再將房產留給兒子。但之后事情的發展,卻和她設想的不一樣。
“老伴去世后一個多月,我和兒子就開始了爭房產。”曹某在庭審中說,“兒子之前已經有一套兩居室了,我就跟他說現在這套豐臺區的樓房給我,他一直不同意。”
2014年底,因為孩子上學需要,曹銘跟父親商量,想把房屋過戶到父子兩人的名下。由于父親沒有同意,曹銘將其訴至法院,之后在家人的勸解下又選擇撤訴。2015年下半年,父親又將兒子曹銘起訴至法院,要求其給付贍養費。兩場官司下來,父子兩人關系惡化,不再往來。
直到去年9月,通過與假兒子的訴訟,曹某得到對自己有利的調解書,并前往房管局著手準備賣掉房產,結果被曹銘發現。曹銘前往法院說明情況,發現了虛假訴訟的情況。
此外,曹某偽造了其“岳母的死亡時間和子女情況”的派出所證明,將岳母死亡時間由“2016年1月9日”改為“2006年1月9日”,提前了10年,還將“次女齊某”的描述改為“女兒齊某”。
“經過修改的證明,對法院查明事實造成影響”,法官表示,曹某篡改死亡時間的目的,是想讓岳母在妻子生前去世,這樣就不存在繼承遺產的問題。同時其岳母還有其他子女享有繼承權,曹某篡改岳母子女情況也為了掩蓋這個真相。
■ 追訪
離婚、繼承案件 虛假訴訟多發
昨日庭審結束后,豐臺法院還就此案召開新聞通報會。法院介紹,該案是自《刑法修正案(九)》專門增設“虛假訴訟罪”以來,全市首例虛假訴訟罪案件。
豐臺法院法官介紹,虛假訴訟是指當事人出于非法的動機和目的,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采取虛假的訴訟主體、事實及證據的方法提起民事訴訟,使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裁定、調解的行為。案件類型相對集中。
虛假訴訟主要呈現以下特點,案件類型相對集中;當事人間關系特殊;證據材料單一,難以形成完整證據鏈;雙方當事人對訴請、事實、證據均爭議不大,依據常理本可自行解決,卻極力要求法院快審快結,出具調解或判決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零七條之一:“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豐臺法院副院長劉彤燕介紹,“虛假訴訟多發生于離婚、民間借貸、企業破產、繼承、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等案件中,當事人假借訴訟以圖轉移財產、逃避債務,不但擾亂正常的訴訟秩序,浪費司法資源,也損害了當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權益。”
“此案作為全市首例對虛假訴訟行為定罪量刑的案件,充分體現了我院不斷加大對虛假訴訟行為的依法打擊力度,切實保障司法權威的決心。”劉彤燕表示。
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 左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