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老人為要房產找假兒子上法庭 被判虛假訴訟罪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 洪雪)為了將去世妻子的房產據為所有,曹某找人冒充兒子曹小林(化名)到法院打假官司,致使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
12月19日,因涉嫌虛假訴訟罪的曹某在北京豐臺法院受審。據悉,這是自《刑法修正案(九)》專門增設“虛假訴訟罪”以來,全市首例虛假訴訟罪案件。
經過審理,豐臺法院當庭作出一審判決,以虛假訴訟罪,判處曹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5千元。宣判后,曹某表示服判,不上訴。
六旬男子找假兒子上法庭
今年61歲的曹某是北京市人,小學文化,無業,因涉嫌虛假訴訟罪,于2017年5月4日被豐臺分局刑拘,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審,同年9月12日經檢察院決定,曹某被豐臺分局逮捕。
檢方指控,2016年9月28日,曹某使用偽造的證明材料,到豐臺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出庭應訴,且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明知被告是假冒的而未提出異議,認可被告答辯,致使原審遺漏當事人,實體處理錯誤,后案件進入再審程序。
檢方認為,曹某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應當以虛假訴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了解,2016年9月21日,曹某到豐臺法院立案起訴其兒子曹小林(化名),要求將已經去世的妻子齊某名下的本市豐臺區某小區內的一樓房全部歸其所有,案由為法定繼承糾紛。
2016年9月28日上午,曹某與一名年輕男子來到豐臺法院第五十一法庭出庭應訴,該年輕男子持有名為“曹小林”的身份證,在法庭核實當事人身份以及開庭審理時,該年輕男子均自稱是曹小林本人。被告人曹某明知該男子不是其子曹小林但未提出異議,認可被告答辯內容,與冒充曹小林的男子就齊某遺產問題達成調解協議,致使法院因此當庭做出(2016)京0106民初20444號民事調解書。
經鑒定,被告人曹某作為該案原告,提交給法院的證據材料中關于“齊某死亡時間和子女情況”的派出所證明系偽造。
曹某于2017年5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刑事偵查支隊抓獲。
庭審:哭著承認自己錯了
12月19日上午9點,穿著一身睡衣的曹某被法警帶進豐臺法院615法庭。
對于指控,他表示認罪,“我錯了。”說到自己和兒子爭房產,曹某哭了。
曹某供述稱,2014年老伴去世后一個多月,他和兒子就開始爭房產,“訴爭的房產是我妻子的名字,我想過戶到我的名下。”曹某說,他認為這套位于豐臺區的房子應該歸自己所有,“之前我兒子已經有一套二居室了,我就跟我兒子說,現在這套豐臺區的樓房給我,我兒子不同意,結果他把我告了,后來我又告了我兒子”。
2016年9月28日,曹某找來一名男子,一同到法院開庭,后來曹某與“假兒子”當庭達成和解,訴爭房屋歸曹某所有,“我當天下午拿著法院調解書和假兒子去房屋管理中心過戶,結果工作人員告訴我房子被凍結了,不能過戶”。曹某說,他開庭前已經告訴兒子自己起訴對方了,“我告訴他了,他也知道,但是現在我也不明白為何兒子曹小林又不承認了。都是我錯了,我出具的假材料我全認,但是假兒子不是我找來的,我不認識這個人,這個人是我兒子自己找來的”。
圖為庭審現場。攝/記者 洪雪
當庭播放視頻:顯示假兒子與曹某認識
在法庭上,曹某表示,跟他一起去法院開庭的男子是兒子曹小林找來的同學,而且開庭的事兒子也知道,并且同意的。
而公訴人出具的曹某兒子曹小林的證言顯示,“我不知道父親起訴我,我到房管局去查詢時工作人員說,我父親前一天帶著調解書到房管所要過戶,調解書是豐臺法院的。我趕緊到豐臺法院,法官給我出具了開庭時曹小林使用的身份證,我才知道我父親帶著一個我不認識的男子冒充我到法院開庭。我也才知道,我父親向法院出具的母親死亡證明是假的。”
公訴人出具的法官證言顯示,開庭當日,自稱曹小林的男子拿著曹小林的身份證來開庭,在開庭中沒有任何異常,經過審理,法官當庭出具了調解書。
后來,曹小林本人到法院反映后才得知,當時開庭的男子屬于冒充,曹某出具的齊某死亡證明屬于假冒。經過公安機關調查,那名假冒曹小林的男子沒有抓到。
在法庭上,法官當庭播放了之前開庭時的視頻錄像,在錄像中記者看到,曹某先出現在法院外安檢室門口,等待了一會兒,一名男子出現在畫面里,曹某跟該人打招呼后,倆人先后走進安檢室,曹某先經過安檢,然后站在一邊等待,等那名男子經過安檢后一起走進法院,在法庭上,該男子一直自稱“曹小林”。
宣判:判處曹某有期徒刑九個月 并處罰金5千元
上午10點,法官宣布休庭,10點10分,法官再次宣布開庭。
法院認為,曹某的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罪,至于曹某的辯護人提出建議判處緩刑的建議,法院認為,曹某此前在公安機關一直不承認自己偽造了妻子齊某去世的材料,直到今天當庭才承認了此材料是自己偽造的,因此認罪態度一般,不能認定認罪態度好,所以對辯護人建議緩刑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豐臺法院當庭作出一審判決,以虛假訴訟罪,判處曹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5千元。宣判后,曹某表示服判,不上訴。
宣判完后,豐臺法院召開通報會,在會上,該院副院長劉彤燕表示,此案始于2016年該院審理的被告人曹某與其子曹小林法定繼承一案,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依法作出民事調解書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之子曹小林來法院申請再審本案。該院迅速安排審判監督庭開展復查。
經查,原審原告曹某某與他人偽造原審被告“曹小林”身份證,冒充“曹小林”出庭應訴,并出具虛假證明,偽造事實、欺騙法院,通過訴訟取得調解書,造成原審案件實體處理錯誤。據此,豐臺法院審委會作出再審決定并將案件移送至豐臺公安分局。
“此案作為全市首例對虛假訴訟行為定罪量刑的案件,充分體現了我院不斷加大對虛假訴訟行為的依法打擊力度,切實保障司法權威的決心。”劉彤燕強調,該院為了防止虛假訴訟案的發生,該院出臺和實行《關于防范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意見(試行)》。形成了從審查起訴、訴前調解、審判執行等全流程聯動協作機制。各庭室立足職能定位,做好自身審查,同時加強會商研判、綜合判斷。
立案庭對可能涉嫌虛假訴訟的案件,要制作《虛假訴訟提示單》附卷,提醒審判庭加以重視并主動審查;審判庭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相應情況但缺乏證據的,要制作填寫提示表,附在副卷,供執行庭參考使用。經審查發現已生效裁判涉嫌虛假訴訟的,應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并依法啟動懲戒機制。
名詞解釋:何為虛假訴訟罪?
近年來,通過虛假訴訟騙取法院裁判、以期實現非法目的的現象日益增多,不僅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也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對此,《刑法修正案(九)》專門增設“虛假訴訟罪”,加強對該類行為的打擊力度。
虛假訴訟是指當事人出于非法的動機和目的,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采取虛假的訴訟主體、事實及證據的方法提起民事訴訟,使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裁定、調解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五、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零七條之一:“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