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亂穿馬路]害死上海騎車阿姨后逃逸2年多,她終于被抓捕歸案!除了要賠77萬元,還可能要坐牢
12月9日,家住楊浦的彭先生和父親,等來了一封遲到了2年的信,這封由楊浦區檢察院發來的告知書中提到,撞倒他母親并致其死亡的嫌疑人趙某在逃逸2年多后,被抓獲歸案。
這是一起罕見的道路交通事故:彭母騎電瓶車沿非機動車道正常行駛,突然被闖入非機動車道的行人趙某連車帶人撞倒,最終因顱腦重創身亡。
事發后不久,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的行人趙某逃逸,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網上追逃,目前已被移送檢察機關。
事發:行人在非機動車道撞倒電瓶車致車主死亡
2015年2月22日,大年初四。當天下午5時45分許,55歲的范女士吃過晚飯,騎著電瓶車由南向北行駛在雙陽路非機動車道上時,行人趙某走在非機動車道上與范女士同向而行。
突然,趙某轉身跑了起來,將行駛中的范女士連車帶人撞倒,范女士頭部向右著地,顱腦重創。經入院治療四十多天后,范女士因救治無效不幸身亡。
事故發生后,楊浦警方認定趙某未走人行橫道,負事故主要責任,涉嫌交通肇事罪。然而,肇事者趙某卻一直逃避責任,不僅未予賠償,還在事發后離開上海潛逃至甘肅,并以各種理由拒絕配合警方處理此事。
期間,楊浦警方對趙某展開網上追逃。
今年9月,甘肅張掖警方發現了藏匿兩年多的趙某蹤跡,將其控制。得知消息后,楊浦警方立即趕赴張掖,將趙某押解回滬。
目前,趙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移送檢察機關。
煎熬的2年時間:終于等到嫌疑人被抓捕歸案
自2015年2月22日事發,到范女士離世,一共44天。
“這44天對我們一家人來說,身心疲憊。”范女士的兒子彭先生回憶,事發時,他接到電話通知,起初以為是玩笑,當電話那頭傳來“是某某家屬嗎”的詢問時,他頓時感覺大腦缺氧。
后來,趕到醫院后,彭先生看到頭破血流、身上都是嘔吐物的媽媽,當下就意識到了事態的嚴重性。
此后,范女士又進行了多次手術,情況一波三折,彭先生在微博上發文稱,44天內共花費近25萬元醫藥費,但最終沒能挽救媽媽的生命。
剛剛經歷失去親人的痛苦,彭家又遭遇了肇事者的逃避。
據彭先生回憶,彭家在事發后曾去過肇事者趙某的住處,當時雙方仍保持聯系,“我們看肇事者人比較老實,我媽還沒過世的時候,她還會來醫院看看”。然而,在范女士離世后10天,趙某發給彭先生一條短信,對彭先生一家的遭遇表示歉意,隨后便人間蒸發了。
此后,彭先生只能在微博上公開發布他為此事奔走的歷程,尋找目擊證人,協助警方追逃趙某,向法院提起訴訟。這場長達兩年的持久戰,得到了不少網友的支持。
今年12月9日,在家中信箱里,彭先生和父親等來了一封遲到了2年的信,這封由楊浦區檢察院發來的告知書中提到,嫌疑人趙某已被公安機關移送至檢察院,現已處于審查起訴階段:“我和父親很激動,立刻跟公安機關確認,人確實抓到了。”
彭先生坦言,兩年后他已經逐漸從失去母親的悲傷中走出,但他依然沒法原諒肇事者趙某,因為“她連面對自己過錯的勇氣都沒有。”
律師解答一
行人也會犯交通肇事罪?
在這起事故中,行人被判承擔主要責任,而駕駛非機動車的人為次責。
對此,北京觀韜中茂(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葛志浩解釋說,我國道路交通管理法規中,關于責任的認定,主要是參照侵權行為的定性原則,即哪一方在導致交通事故的過程中具有主要過錯,就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這是因為,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對每一個人平等適用的法律,況且類似于“行人不得亂穿馬路”、“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各行其道”等交通規則早已作廣泛宣傳,每個人都應當對此有深刻的了解,因此,明知而故犯,并導致交通事故,就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這與肇事者的主體身份或角色無關。
而且,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因此,行人若違法該法并造成交通事故,同樣可能觸及交通肇事罪。
肇事者沒有錢賠怎么辦呢?
事發后,因趙某逃逸,彭先生和父親曾向法院對其提起民訴訟,趙某因逃逸未到庭。
2015年10月19日,楊浦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一起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經交警隊認定,被告趙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范女士負事故次要責任,故本起事故造成的損失,由被告人趙某承擔70%,支付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逾77萬元。
葛志浩律師認為,因交通事故而致他人受傷,此刻肇事者與受害者之間已形成了侵權法律關系,肇事者應當根據受害者的損失情況給予相應的賠償,但若肇事者非法逃逸,則該類行為的性質就會改變,對其懲戒的形式也將從民事賠償上升到刑事追責,這是國家法律對肇事者所采取的限制措施。
除此之外,對于機動車交通事故中的肇事逃逸情形,國家為了幫助受害者減少損失,還設立了社會救助基金。然而,在行人與非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中,上述社會救助基金就無法適用,這也說明,在特殊類型的交通事故中,若肇事者逃逸,對其限制措施是相對有限的。
此案中,肇事者趙某經濟條件并不寬裕,很有可能無力賠償對范女士造成的損失。
對此,葛志浩律師介紹,構成交通肇事罪,與對受害者進行賠償,是分別從刑法和民法角度對肇事者進行的責任認定。
沒有錢陪,并不當然豁免其賠償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若肇事者被判賠償,則在今后任何時候,只要發現其有財產線索,受害者一方當事人均可以通過司法程序申請強制執行,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