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湖北建始一教師帶倆未成年學生盜竊摩托,8天偷6輛獲刑兩年
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縣多名居民摩托車接連被盜,經調查發現,竟是“奇葩”教師組織倆學生所為。11月16日、27日,建始縣人民法院兩次公開開庭審理這起盜竊案,后判處涉事教師黃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2016年4月,建始縣某學校教師黃某邀約其班上學生姚某、羅某(均未成年)采用剪線搭火的方式盜竊摩托車,于4月13日至21日,共在建始縣境內盜竊二輪摩托車六輛,價值共計人民幣29714.80元。作案時,剪線搭火主要由黃某實施,作案工具由黃某提供,黃某通過網絡銷售,并給姚某、羅某分得一定贓款。
案發后,公安機關追繳了五輛被盜摩托車,并發還相關被盜主,黃某給被盜主賠償了一定損失或予以修復,六被盜主均對其予以諒解。經鑒定,黃某患有復發性抑郁障礙(輕度發作),在該案中具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庭審中,控辯雙方就該案是否屬于情節嚴重,即是否是組織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是否應該適用緩刑產生較大分歧。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組織未成年人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盜竊數額達到數額巨大標準的50%以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受刑罰處罰。綜合分析犯意的提起、贓物的銷售、贓款的分配均系被告人黃某所為,直接的竊取行為主要由被告人黃某所為,以及被告人黃某與同案犯系師生關系、其行為對同案犯會產生明顯影響等事實和理由,辯護人關于被告人黃某不屬組織未成年人犯罪因而不屬情節嚴重的辯護意見,與法律規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納。綜合被告人黃某具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自首、取得被盜主諒解及多次實施盜竊等從輕、減輕和從重多個量刑情節,可對其減輕處罰,但被告人黃某組織其學生實施犯罪,與教書育人的基本職業道德嚴重相悖,社會危害性較大,為真正體現法院判決具有的普遍指引功能,辯護人關于對被告人黃某宣告緩刑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綜上,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來源:建始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