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水庫游玩1人溺亡,8同伴被告上法庭,法院判決:
參與劃船的 擔責 未參與下水游泳、劃船的 不擔責
今年4月下旬,16歲的小張在水庫游玩時不幸溺亡。事發后,小張父母將水庫管理方以及與小張結伴到水庫游玩的8名同伴起訴至法院,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11月24日,成都商報記者從自貢富順縣人民法院獲悉,法院審理認為,水庫管理單位和參與劃船的5名未成年人對小張溺亡的損害后果均存在一定過錯,因此依法判決:水庫管理單位承擔15%的賠償責任,參與劃船的5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各承擔3%的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后水庫管理單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查明后,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事發:
9人相約到水庫游玩
推船入水 1人溺亡
今年4月23日午后,家住富順縣永年鎮16歲少年小張與8名同伴,相約至當地一座水庫游玩。抵達水庫后,小張見水邊有一艘木船,遂提議將其推入水中劃行。
第一次推船入水,孩子們一邊劃船一邊嬉戲打鬧;第二次推船入水,意外發生,船內開始進水,多人相繼跳入水中并相互救助至岸上??上?,小張不幸溺水身亡。辦案法官介紹,9人里,年齡最小的6歲,其他8人年齡在12至16歲不等。事發后,有家長主動給小張家里送去慰問金,有家長認為可以賠償,但家里經濟條件不好無法賠。
無奈之下,小張的父母一紙訴狀將兒子的8名同伴和水庫管理單位告上了法庭。
小張的父母認為,水庫周邊未設置任何警示標志,且管理方未對庫區船只進行有效管理,造成存在安全隱患的船只被輕易劃走;同時,小劉(小張的同學)等同伴在水中嬉鬧的行為加重了危險的發生。因此,水庫管理單位和小劉等同伴應當對小張溺水死亡的后果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判決:
水庫管理單位擔責15%
5同伴各擔3% 3同伴不擔責
辦案法官介紹,本案多名被告系未成年人,根據法律規定應當列其法定監護人為共同被告。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對于是否承擔責任的爭議較大,數次的庭外調解也未果。最終,經法院審理認為:水庫管理單位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對明顯存在漏水安全隱患的木船疏于管理和維護,致使死者及其同伴將存在安全隱患的木船拖入水中,因木船漏水導致死者溺亡,對事故發生承擔次要責任;與死者合力拖船及在劃船過程中相互嬉戲的5名未成年人的行為,系二人以上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后果,應當承擔次要責任,由于不能確定責任大小,故由5人承擔同等責任;未參與下水游泳、劃船的3人,不承擔責任。
根據上述認定,一審法院依法判決,水庫管理單位承擔15%的賠償責任,參與劃船的5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各承擔3%的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后,水庫管理單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查明后,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之所以有3名孩子不承擔責任,辦案法官解釋,經調查核實,3人在整個游玩過程中沒有參與推船、嬉戲、打鬧和游泳,所以在該事件中不存在過錯,遂不承擔責任。
付志超 成都商報記者 袁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