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發自己打碼裸照是否違法?
老板能不能在公司官網上傳打了馬騫克的裸照?員工有沒有義務向相關部門舉報?日前,河南某公司董事長于某在公司官網上傳自己裸照一事引爭議。
11月19日下午,于某在其公司官網上傳了一張自己的裸照(關鍵部位打馬騫克),并配文:“讓自己保持個性、自由、善良的狀態……我知道這才是最好的自己!”此事引發廣泛關注和爭議,華商報記者查詢公開資料發現,于某擔任董事長的公司是河南零售企業巨頭,注冊資金1.88億,有7000多名員工。
昨晚,華商報記者登錄該公司官網發現,在“某某隨筆”一欄里,于某上傳的裸照及帖文依然存在,閱讀量已超過16000,評論達數百條。評論大多有名有姓,內容多為“個性”“驚艷”“帥”“陽光自信”“做真實的自己”等,有網友分析,評論者相當多是該公司員工。
昨日下午,華商報記者撥通了該公司官網的客服電話,說明采訪意圖后,工作人員稱,公司不接受任何形式的采訪,也不會向記者提供公司宣傳部門、辦公室的電話。記者注意到,11月23日凌晨4時20分,于某在公司官網上鏈接了有關媒體的報道,并寫下了:“理解不一樣,結果自然不一樣,什么樣的心靈開什么樣的果,人都會成熟的,只能祝福”,算是對此事的公開回應。
于某的行為是否合適?是否違法?華商報記者采訪了幾位律師。
觀點1
不違法
違反公序良俗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亞律師認為,于某作為企業董事長,在企業官網上傳自己打碼裸照屬于個人行為,但有些不妥,違反公序良俗。李亞稱,每個人在進行社會活動時都應當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公眾秩序。在司法實踐中,遇到立法當時未能預見的一些擾亂社會秩序、有違社會公德的行為,而又缺乏相應的禁止性規定時,可以直接適用公序良俗原則認定該行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李亞稱,網絡空間屬于公共場所的一部分,于某在上傳自己打碼裸照,引起廣泛關注和評論,產生了較大的社會影響,可能會受到治安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本事件中,雖然于某的行為意在表明人需要保持自己的個性,但是需要考慮表現的手段和方式,且需要注意行為的后果。
陜西仁達律師事務所律師梁廣玄同樣認為,于某的行為是個人行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指出,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但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梁廣玄認為,打了馬賽克的裸照明顯不屬于《刑法》和《治安處罰法》上的淫穢物品,因此,該行為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尚不構成違法犯罪行為。但是該行為明顯不合適,就像一個人在公園里光著上身走,不文明,違反社會公德。
觀點2
點擊量超2萬
可能被判刑
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祚良認為,“某某隨筆”是于某在官網中開通的欄目,用于發表其個人見聞及所思所想,與公司的正常經營無關。
劉祚良稱,在企業官網發布裸照和在社會網絡上發布本質上并無不同。因為該網作為官網,一般民眾可以進入并瀏覽相關信息。因此該網站本質上是面對不特定群體的,不僅限于企業員工。
劉祚良認為,于某的行為可能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盡管對于淫穢圖片的內容認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是可以借鑒《國家新聞出版署關于認定淫穢及色情出版物的暫行規定》第二條中對于淫穢出版物的認定標準。即如果打了馬賽克的圖片具有“公然宣揚色情淫蕩形象”等內容時,即可以認定這種圖片屬于淫穢圖片。本案中的圖片雖然打了馬賽克,但可能認定為淫穢物品。
同時需要指出的是,根據《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傳播淫穢圖片,實際被點擊數達到兩萬次以上的,才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所要求的“情節嚴重”。因此,根據目前的點擊數,該行為尚不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諶江濤律師認為,于某所發布的照片仍然涉嫌構成淫穢照片。一旦該張照片被認定為淫穢照片,于某發布照片的行為輕則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有可能會受到罰款甚至拘留的行政處罰。而一旦該照片被點擊的次數達到2萬次以上,于某的行為甚至有可能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有可能會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觀點3
員工圍觀起哄
不違法
老板上傳裸照,員工點贊、圍觀、起哄是否違法?有無義務建議老板撤銷裸照或向相關部門舉報?梁廣玄稱,員工的起哄行為不違法,這就像在電影院里有人出了點笑話大家喝倒彩一樣,當然員工也沒有義務建議老總撒銷照片或向相關部門舉報,法律不會追究點贊員工的責任。
劉祚良、李亞、諶江濤同樣認為,員工對老板裸照進行評論的做法,由于危害性十分微小,故不構成違法。目前尚無法律法規明文規定員工對此有舉報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