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見父親奶奶與人撕扯 駕車撞對方
本報訊(華商晨報記者 湯洋)見父親和奶奶與他人發生撕扯,聞某駕車將對方撞傷。
近日,法院發布案件判決結果,聞某因故意傷害犯罪獲刑一年。
見父親和奶奶與人爭吵
他駕車將對方撞傷
今年1月16日13時許,在沈陽市于洪區,賈某因與聞某父親之間存在債務糾紛,與聞父發生口角并撕扯,造成上前拉架的聞某奶奶摔倒。
聞某駕駛自己的一輛捷達轎車到達現場時,看到賈某與自己父親及奶奶撕扯,于是駕駛車輛將賈某撞倒,造成賈某受傷。
經鑒定,賈某兩處肋骨骨折(左側第5、6肋骨骨折)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左手中指遠節指骨骨折、左肩部軟組織挫傷(伴擦傷)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2017年2月,聞某經電話傳喚至公安機關。
法院認定故意傷害犯罪
聞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聞某駕駛機動車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聞某曾因犯罪被刑事處罰,仍不思悔改再犯新罪,可酌情從重處罰。鑒于聞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聞某應為其故意傷害犯罪行為對賈某造成的損害承擔完全民事賠償責任。賈某所發生的實際損失為原則。鑒于庭審中賈某未提供相關證據,法院暫無法支持,其可另行主張權利。
2017年6月,法院一審認定聞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賈某不服,提出上訴稱,應判聞某犯故意殺人罪,且遺漏刑事被告人,而且應判令聞某賠償其經濟損失。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關于賈某要求改判聞某犯故意殺人罪,且遺漏刑事被告人的上訴理由,因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受理范圍,不予支持。
關于賈某提出的原判沒有判令聞某賠償其經濟損失的上訴理由,經查,賈某在一審審理過程中未提供證明其經濟損失的相關證據,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可另行主張權利,所以對該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近日,法院發布案件二審結果,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