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法治課|江歌案拷問情理法沖突,受益人是否有補償被害人義務
留日學生江歌被害案引發的輿論持續發酵,此事背后引申出的關乎情、法、理的爭議備受社會關注。
2016年11月3日,中國留學生江歌在日本遇害,嫌疑人陳世峰系江歌室友劉鑫的前男友,案件將于2017年12月在東京開庭審判。網絡上關于劉鑫案發后的行為如今在網上引起爭論。
不少輿論以道德的名義譴責當事人劉鑫之時,其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也亟待理清。
有法律學者接受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采訪時認為,劉鑫的行為雖在道義上受到譴責,或不構成違法,“雙方都面臨著情理法的沖突,一方是合情合理不合法,另一方雖合法但不合情合理”。還有法律人士認為,按照中國的法律,劉鑫作為受益人,負有補償被害人家屬的義務。
學者:雙方都面臨情法理沖突
這一悲劇發生后,我們該如何辨清其中的道義責任和法律之責?
據日本警方調查結論,犯罪嫌疑人為與江歌同住女孩劉鑫的前男友陳世峰。據媒體報道,事發后,劉鑫遲遲沒有面對媒體以及江歌的母親,雙方甚至在網上發生隔空沖突。
北京師范大學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彭新林分析指出,若日本警方調查認為劉鑫屬于“受害者”,這一結論可以理解為其在法律上沒有違法行為,不涉及刑事犯罪,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媒體披露的說法,案發時,江歌在門外被害,劉鑫在門內,而嫌疑人本是來找劉鑫的。一門之隔,劉鑫是否出手施救受到江歌母親的懷疑,而劉鑫曾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稱,她當時想開門,門被彈了回來,之后門便打不開。
彭新林認為,在案件發生時,如果作為受害者的劉鑫處于驚恐或身感危險時導致未能出手施救,這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先行行為,不會引發作為義務,不能勉為其難。當公眾對當事人的行為感到寒心時,這只屬于人情倫理層面的考量。
媒體報道稱,因江歌母親在微博上披露相關信息后,劉鑫曾向她發信息稱“停止協助警方”。彭新林認為,劉鑫若拒絕配合屬不妥,“按照法律,證人出庭是公民的一項法律義務”。
“劉鑫可能沒有刑事違法的行為,但從道義上確實存在欠缺之處。”彭新林說。
2017年5月21日,江歌母親在網上曝光了劉鑫全家人的家庭住址、工作單位、車牌號等信息。這讓劉鑫深陷輿論漩渦。
江歌媽媽的行為因牽涉個人信息保護問題引發爭議。今年5月,“兩高”發布《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從嚴設定了定罪量刑標準。
“從江歌的母親來講,爭議點在于其將劉鑫的個人信息公布于網絡上,根據刑法修正案九以及兩高的司法解釋,江歌母親的行為面臨觸法風險。”彭新林表示,根據司法解釋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達到一定數量即可入罪。
不過,在彭新林看來,江歌母親的行為尚未達到可認定“情節嚴重”的情形。江歌母親僅發布了幾條有關車牌號、住址等內容,尚未達非法提供50條以上的標準,“如果因人肉搜索導致對方精神失常或是被用于實施刑事犯罪,才可能觸及刑事責任。”
彭新林同時認為,雖然未達刑事犯罪的入罪標準,但從民法上看,這一行為侵犯了公民的隱私。“雙方都面臨著情理法的沖突,江歌母親的行為在道義上值得同情,她的行為合情合理但不合法。而劉鑫的行為恰恰相反,雖然合法但不合情合理。”
劉鑫或無法定賠償義務,但可自愿補償
在江歌遇害的374天,其母和志愿者還在網上發起請愿,請求判決陳世峰死刑。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認為,本案發生在日本,一般按照日本法律在日本處理,“但也可以協議適用中國法律在中國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4條之規定:“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但當事人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侵權行為發生后,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其協議”。
“此案之所以在日本起訴,是因為案件發生地在日本。在國外犯罪的中國公民,我們依據屬人原則也有管轄權,但屬地管轄在刑事管轄權中比屬人管轄具有天然的優勢地位。”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齊曉伶分析說,案件由日本管轄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行為地管轄最有利于取證;另一方面一國要對本國公民適用本國刑法,需要實際上控制了該涉嫌犯罪的公民。
關于屬人管轄的問題,中國刑法第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為地國已被刑事司法控制,而行為地國與國籍國之間又沒有引渡條約,那么,國籍國就不能實現刑事管轄權。”齊曉伶說。
“如果按照中國法律,劉鑫是受益人,負有補償義務。”丁金坤表示,首先是被告人陳世峰賠償江母,如果沒有賠償或者賠償不足的,因為江歌是為保護劉鑫而死,劉鑫有適當補償江母的義務。
根據《民法總則》第183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丁金坤同時表示,在其印象中,日本法律沒有上述補償的制度,而是侵權人直接給予賠償。
“對于劉鑫來說,無論是作為受害人還是證人,應該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也無法定義務。”彭新林指出,尚未見到日本相關法律規定,但作出自愿補償也沒問題。
另據彭新林介紹,日本有被害人?助金制度,如當事人在日本遭受人身傷害犯罪行為致重傷、殘疾或死亡,被害人或其家屬生活陷入困境的,日本政府可提供一次性經濟補助??上蚓幼〉氐木焓疝k理。
根據日本《犯罪被害人等補償金給付法》的規定,補償對象需滿足以下條件:具有日本國籍或在日本國內有住所,遭受故意犯罪的被害人本人或被害人的遺族。其中的犯罪行為必須是在日本國內及在日本國外的日本船舶、飛行器內所實施的,屬于傷害人的生命、身體的犯罪行為,包括由于緊急避險、精神失常、未達刑事責任年齡而不處罰該行為的情形。而且,并不是所有受到上述犯罪行為侵害的被害人都能獲得補償,還必須是在犯罪行為引起死亡或重傷的情況下,才給予被害人補償。